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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2期(总第4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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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审定程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4-12-20 【字体:

深府办〔2004〕22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审定程序的通知

(2004年12月20日)

深府办〔2004〕224号

  《深圳市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审定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业集聚基地入驻企业审定程序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产业集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190号)的要求和产业集聚基地建设实际需要,入驻深圳市产业集聚基地的企业需符合各基地入驻标准,审定程序如下:
  一、拟入驻企业向各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所需材料内容由各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制定。
  二、各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组织相关的行业协会、开发主体和有关专家按照入驻标准进行联审并出具联审意见。
  三、经联审同意入驻的企业,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入驻产业集聚基地承诺书》报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
  四、各区产业集聚基地领导小组出具《项目入驻建议书》。
  五、企业凭《项目入驻建议书》按大工业项目快速通道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区产业集聚基地管理机构将批准入驻企业的基本情况报市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对项目用地及特殊项目是否入驻产业集聚基地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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