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通知
( 2004 年 3 月 25 日 )
深府〔 2004 〕 53 号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八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自 2004 年 4 月 1 日 起 施行,原《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SZB01 - 97 )同时废止。为了便于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条文规定,将《深圳市城市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一并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解释。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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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0.1 为实现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 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深 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0.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 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深圳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深圳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 与准则执行。
1.0.4 深圳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 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部分 城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