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无障碍浏览
|
繁體版
|
English
|
移动版
|
数据开放
|
政务邮箱
|
站群导航
|
政务机器人
热门搜索排行
热门搜索:
首 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深圳
2004年第45期(总第415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4年政府公报
>
2004年第45期(总第415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信息提供日期:2004-10-29
【字体:
大
中
小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
管理条例》的决定
( 2004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深圳市会计条例》施行之日起生效。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触碰右侧展开
微信公众号
微 博
移动应用
咨询
投诉
个性化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