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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4-002153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10-20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 号:深府〔2004〕17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集中开展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20日)
深府办〔2004〕191号
为创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公安部“9·1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4〕275号),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10月22日至2004年1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目前,秋冬季已至,火患险情加大,对此,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前一阶段“六小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治理范围,加大治理力度,使本区、本部门的防火条件有明显改善,预防火灾的能力有明显提高。
全市排查和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各区由区政府牵头,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贸工、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电力等部门参加,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机制。
二、排查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存在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易爆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工作阶段
(一)宣传发动及自查整改阶段(2004年10月22日至2004年11月10日)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迅速召开消防联席会议,传达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各区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向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单位发放《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摸清底数,建档造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和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发放表格并建档造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彻底,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自查整改结束后,将填写好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无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分别汇总后报区公安消防部门。
(二)行业复查阶段(2004年11月11日至2004年11月25日)
各区应当组织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要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区公安消防部门。
(三)政府督查阶段(2004年11月26日至2004年12月5日)
各区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本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由区公安消防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对逾期不能整改或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各区要将此项工作前期开展情况和总的排查整改情况分别于2004年11月3日前和2004年12月7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汇总上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区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附件
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共2页 第1页)
单位名称 |
| 单位印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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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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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性质 | 人员密集场所 | □ 1 、影剧院、礼堂 □ 2 、夜总会 □ 3 、网吧 □ 4 、舞厅、卡拉 OK 厅 □ 5 、游艺厅 □ 6 、保龄球馆 □ 7 、桑拿浴室 □ 8 、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 9 、旅馆、宾馆 □ 10 、饭店、餐厅 □ 11 、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 12 、学校 □ 13 、托儿所、幼儿园 □ 14 、养老院、疗养院 □ 15 、医院 □ 16 、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宿舍 □ 17 、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 |||||||||||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
□ 18 、甲、乙类厂房 □ 19 、甲、乙类库房 □ 20 、加油、气站 □ 21 、甲、乙类油、气罐站 □ 22 、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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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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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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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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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本单位已组织人员对火灾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现承诺以下内容填写属实,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责任人) | |||||||||||||
1 | 经排查发现并已整改的火灾隐患 | 部位 | 隐患情况 |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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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共2页 第2页)
2 | 经 排 查 发 现 但 未 整 改 的 火 灾 隐 患 | 部位 | 隐患情况 | 未整改原因、目前采取的措施和整改期限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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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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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叁份,填报单位存档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