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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37期(总第4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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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04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标准及增加考评单位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4-09-13 【字体:

深府办〔2004〕1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2004年度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
考评标准及增加考评单位的通知

  (2004年9月13日)

 深府办〔2004〕170号

  2003年,我市全面完成了历史旧坟专项治理任务。2004年,我市殡葬管理工作要继续巩固火化率100%,并重点做好历史旧坟专项治理任务完成后的相关后续管理工作。根据2004年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实际,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提出的对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所作的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见《各区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并增加市公安局、卫生局作为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单位。
  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的其他事项仍按《关于印发深圳市2001—2005年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29号)执行。

附件:1.各区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2.市公安局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3.市卫生局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附件1

各区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考核项目考    核    内          容分值


评分标准分
评分
一、火化率按年度火化目标100%(每低于年度目标1个百分点扣2分),实达         %。20分 
二、深埋绿化地后续管理深埋绿化地有安全防火、文明祭祀等管理制度。5分 
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10分 
深埋绿化地植被好。5分 
无出现墓碑。5分 
三、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管理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审批手续完备,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规范。10分 
四、殡仪设施建设和服务管理目标重视殡仪设施设备建设,每年有经费安排。2分 
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提高,抓好行风建设。8分 
五、墓园管理辖区内无非法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墓园(有非法的不给分)。1分 
完善公墓管理(含机构完善、有管理人员、守法经营、规范服务、档案管理)。8分 
六、殡葬管理辖区内无非法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含棺木)。4分 
无非法遗体外运及在太平房进行殡仪活动。1分 
依法处理遗体,群众无投诉。2分 
成立区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区政府领导担任组长。2分 
区有殡葬管理机构和人员(以区为单位统计管理人员         人)。2分 
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已成立   个   人。3分 
七、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殡葬管理规章制度。2分 
八、丧习改革有组织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2分 
辖区内无大操大办丧事和封建迷信丧葬活动。3分 
开展文明祭祀活动。5分 
基本情况总人口    人户籍死亡人口    人户籍死亡人口火化    人运尸车  辆

 

 

考核内容和分数调整说明

  一、考核内容中第一项“火化率”由原来10分调整为20分。
  二、考核内容中的第二项“三道两区清坟”调整为“深埋绿化地后续管理”,其中考虑到内容已变更,考核标准分由原来的共37分调整为共25分,其中分解为:辖区内无出现新的乱埋乱葬坟10分;深埋绿化地有安全、防火、文明祭祀等管理制度5分;深埋绿化地植被好5分;深埋绿化地无出现墓碑5分。
  三、第六项“殡葬管理机构”中的区有殡葬管理执法队由原来的1分调整为3分。

附件2

市公安局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依据分值评分
管理人员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10分 
遗体管理死者在家中死亡的,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办理死亡证明手续,交丧事承办人。《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15分 
处理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机关无偿收管、保存、检验、鉴定,提取证据后及时移交殡仪馆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15分 
按规定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手续。《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深卫医〔2002〕121号)。15分 
移交遗体按有关规定办理,填妥《遗体移交登记表》。《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5分 
死亡人口户籍管理按《死亡医学证明书》规定注销死亡人口的户籍。《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证明书的通知》(深卫医发〔2002〕121号)。15分 
丧事管理对利用丧葬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依法进行惩处。《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府〔1997〕63号)。15分 

  说明:以上考核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以上(含80分)。

附件3

市卫生局2004年殡葬管理目标考评表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依据分值评分
管理人员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10分 
遗体管理死者在医院死亡的,医院应当出具死亡证明,并自死者死亡之时起8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捐献遗体或涉及医疗事故死亡除外)。《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15分 
医院太平间有登记管理制度,做好交接、验签工作。《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15分 
医院太平间无非法遗体外流。《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15分 
按规定印制并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通知》(深卫医发〔2002〕121号)。10分 
医院太平间无进行殡仪服务活动。《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5分 
对患严重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尸体和高度腐烂的尸体有防疫措施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收殓、火化。《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10分 
 卫生主管部门逐级签订遗体管理责任书。《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殡〔1997〕63号)。10分 

  说明:以上考核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以上(含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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