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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2004〕97号
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省评分 | 计分方法 | 考评方法 | 考评描述 |
一、 落 实 责 任 (15分) | 市、县政府制定“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具体操作方案,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 | 3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区未制定不得分 |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出台操作方案的正式文件,任何一个没有发文即扣3分。 | |||
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 2分 | 未下达到任何一个街道乡镇或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即不得分 |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下达再就业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的正式文件(市对各县区、县区对街道乡镇),任何一个未下文件即扣2分;只下达目标任务,没有考核办法的每个扣1分。本项合计扣完2分为止。 | ||||
开展年度考评工作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未开展考评即扣2分 |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或领导小组对下级和有关部门的考评结果。 | ||||
完成省下达的净增岗位数 | 2分 | 未完成计划数的即扣2分 | 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各市劳动保障局上报的有关报表审核实际完成数并予公布。 | ||||
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 | 2分 | 未完成计划数的即扣2分 | |||||
完成失业率控制任务 | 2分 | 超过控制数的即扣2分 | |||||
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 2分 | 数据不准确或二次不及时上报即扣2分 | 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各市上报的报表审核公布。 |
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省评分 | 计分方法 | 考评方法 | 考评描述 |
二、 落 实 扶 持 政 策 (12分) | 市、县在2个月内出台贯彻上级下发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有一个文件超时限出台即扣2分 | 对照省劳动保障厅提供的文件目录,查核各市和所有县区出台的相应实施办法的正式文件及发文日期,任何一个文件超过上级发文日期2个月的,即扣2分。 | |||
兑现税收减免政策 | 2分 |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2分 | 1.电话访问: 从各市、县提供的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中随机确定一定人数进行电话访问:是否到有关部门申办减免税收、收费?是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部门是否给予办理并在《优惠证》记录?未予办理的部门、理由?是否投诉?有否受理?对每个访问作详细记录。 2.召开座谈会: ①已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座谈会。税务、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物价、银行等部门参加。从各市、县提供的领取《优惠证》后实现再就业的名单中随机抽定一定人数召开座谈会。具体了解:是否享受了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如未享受,了解是个人没有申请还是有关部门没有受理?(要求:到会人员签到,并作详细记录)。 ②召开企业座谈会:从各市、县已发《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类)中随机抽定(如未发《认定证明》则以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名单中抽定),召开座谈会具体了解:是否享受了税收减免、社保和岗位补贴?如未享受,了解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是否受理、理由?有何意见?(到会人员签到并作详细记录)。 3.扣分方法: 对未享受政策的个人和企业,与有关部门当场逐一核实,当场无法核实的,由有关部门当天提供核定情况,部门与个人和企业意见有异议的,由部门负责举证。部门举证不充分的,视为未兑现。 ①对税收、收费减免、社保、岗位补贴,每核实一人未兑现,每人每项扣2分,扣完该项得分为止。 ②未开展小额担保地方(指未发放小额贷款),在该项扣2分。已开展但对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在1月内未答复是否可放贷的,视为未兑现,每人扣2分。 ③市和任何一个县(区)的社保、岗位补贴的年度支出为零的,扣2分。 | ||||
兑现收费减免政策 | 2分 |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2分 | |||||
兑现小额担保政策 | 2分 |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2分 | |||||
兑现社保和岗位补贴政策 | 2分 |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即扣2分 | |||||
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未落实即扣2分 | 核查市和抽查县开展见报再就业政策宣传的证明(咨询活动凭正式通知、媒体宣传凭文字或电视图像),各种宣传形式合计少于2次的,即扣2分;核实公布举报电话(凭报纸报道),未能提供见报凭证的,扣2分。本项扣完2分为止。 |
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省评分 | 计分方法 | 考评方法 | 考评描述 | |
三、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再 就 业 (20分) | 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推进城镇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文件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未纳入有关任何一个政策,即扣2分 | 查核各市和所有县区政府出台的推进城镇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文件中,是否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及具体时间,未明确的即按计分办法扣分。 | ||||
结合实际制定城乡统筹就业的具体规划和政策,明确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未制定规划和政策的,即扣2分 | 查核各市和所有县区出台的城乡统筹就业的正式文件(单项),市或任何一个县未出台即扣2分。 | |||||
把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在60%以上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 | 2分 | 任何一个县未达到比例即扣2分 |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或编办有关建立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正式文件,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出台文件或明确建立机构的个数达不到乡镇总数80%的即扣2分。 | |||||
落实应建机构的人员编制 | 2分 | 任何一个应建机构未落实编制,即扣2分 | 核查所有县区编办有关明确编制的正式文件,未有文件或没有明确具体编制人数的,每个机构扣2分。 | |||||
对应建机构财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 | 2分 | 任何一个应建机构未落实财政拨款经费的,即扣2分 | 核查所有县区财政局有关明确经费的正式文件,凡没有文件或没有明确财政拨款经费的,每个乡镇扣2分;在抽查的乡镇查看工作人员工资单,没有的每个扣2分。本项扣完2分为止。 | |||||
落实应建机构的办公场地 | 2分 | 任何一个应建机构未落实场地的,即扣2分 | 每个市(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乡镇,实地查看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是否挂牌(没有的每个扣1分)?是否有独立办公室或办公场所(没有的每个扣2分),扣完2分为止。 | |||||
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建档工作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未开展这一工作的即扣2分 |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统计报表,任何一个没有的即扣2分;抽查一定的县和乡镇,实地查看农村劳动力名册和个人情况台帐,任何一个没有的即扣2分,上述扣完2分为止。 | |||||
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市向县下达培训任务 | 2分 | 任何一个县未完成的即扣2分 | 核查市下达培训计划的正式文件,没有即扣2分;核查各县区培训人数,未完成任务的,一个扣2分,本项扣完2分为止。 | |||||
当地财政安排培训经费给予补贴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未落实补贴的即扣2分 | 核查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并随机电话访问部分人员,没有名册或核实未补贴的,即扣2分。 | |||||
完成省下达的转移(输出和接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任务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未完成的即扣2分 | 核查转移(输出、接收)人员名册,并随机电话访问部分人员,没有名册或核实未转移的,即扣2分。 |
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省评分 | 计分方法 | 考评方法 | 考评描述 |
四、 健 全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18分) | 100%的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完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人员培训 | 3分 | 社区建设未达到比例的扣2分;未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的或开展工作人员培训的扣1分 | 1.由各市提供社区个数,已配工作人员的社区数,已配工作人员的社区比例达不到100%的,扣2分。在抽查的街道随机实地查看一定社区,有无工作人员,有无人员和办公经费(以正式文件为准),没有的每个扣2分。本项扣完2分为止。 2.核查所有县区制定的工作制度,开展人员培训名单,没有的即扣1分。 | |||
2004年底前,市和县按省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硬件配置标准”完成网络硬件配置 | 3分 | 市和任何一个县未落实的即扣3分 |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提供的网络硬件实际配置清单,并抽查一定县,未完成配置或未达标准的即每个扣3分,扣完3分为止。 | ||||
90%以上的县劳动力市场实现与市信息联网 | 2分 | 未按比例完成的,即扣2分 | 在市劳动力市场查询实现联网的县区,未达90%的扣2分。 | ||||
市和县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再就业管理系统” | 2分 |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使用的即扣2分 | 由省劳动保障厅查询核实公布。 | ||||
2004年底前各市、各县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编制和财政经费 | 4分 |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明确该机构为公益性的扣2分;任何一个未落实编制和财政经费的扣2分 | 1.核查市和所有县区政府或编办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式文件,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出台文件或未明确为公益性的即扣2分。2.核查市和所有县区编办、财政部门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的正式文件,任何一个地方、任何一个方面未落实的即扣2分。本项扣完4分为止。 | ||||
在劳动力市场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 | 2分 |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建立的即扣2分 | 实地查看市和被抽查县劳动力市场,没有开展“一站式”服务(含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受理享受扶持再就业政策资格认定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任何一个未建立的,即扣2分。 | ||||
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40%以上 | 2分 | 享受职介补贴人数达不到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70%的扣2分;成功率低于40%的不得分,本项扣完2分为止 | 由省再就业办根据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给省财政、劳动保障厅的报表审核公布。各考评组实地查看市和被抽查县的介绍名册,没有名册的该项不得分,有名册但达不到比例的,按计分方法扣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职业介绍补贴经费年度支出为零的,扣2分。 |
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省评分 | 计分方法 | 考评方法 | 考评描述 |
五、 强 化 技 工 教 育 和 职 培 训 (15分) | 抓好技工学校建设。各地级市政府在6月底前制定建设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建设方案 | 2分 | 未按时制定出台的即扣2分 | 以各市政府确定的技校建设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为准。 | |||
落实技校建设资金和场所 | 2分 | 未落实资金或场地的即扣2分 | 查核各市政府划拨资金和场地的正式文件。 | ||||
完成省下达的2004年技校招生计划 | 2分 | 未完成的扣2分 | 由省劳动保障厅公布各市2004年计划数和实际招生数进行评分。 | ||||
市和县政府在10月底前制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方案 | 2分 | 未按时完成的扣2分 | 以各市政府确定的综合性培训基地建设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为准。 | ||||
明确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场地 | 3分 | 未落实资金或场地的即扣3分 | 查核各市政府划拨资金和场地的正式文件。 | ||||
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再就业率60%以上 | 2分 | 培训人数达不到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60%的扣2分。再就业率低于60%的不得分,本项扣完2分为止 | 由省再就业办根据各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给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的报表审核公布。各考评组实地查看市和被抽查县的培训名册,没有名册的该项不得分,有名册但达不到比例的,按计分方法扣分。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再就业培训补贴支出为零的,扣2分。 | ||||
完成省下达的创业培训计划 | 2分 | 未完成任务的扣2分 |
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省评分 | 计分方法 | 考评方法 | 考评描述 |
六、 落 实 再 就 业 资 金 (12分) | 市和各县区均把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区未列入预算不得分 |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人大审核通过的安排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财政预算数的正式文件,任何一个没有文件(或未明确具体预算数),该项即扣2分。市、县预算数与上报省财政厅预算数不相符的,每个扣1分。扣完该项2分为止。 | |||
把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区未列入预算不得分 | |||||
足额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资金 | 4分 |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足额落实的每个扣2分,扣完为止 |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财政局提供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中“就业补助”科目的资金到帐凭证(应为本级财政资金),省、市下达的资金应列开(或列明),未按预算数到帐资金的,即按计分方法扣分。 | ||||
安排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 | 2分 |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落实即扣2分 |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财政局有关安排2004年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正式文件和到帐凭证(不含省、市下达资金),2004年本级没有安排或未到帐的,即按计分方法扣分。 | ||||
安排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 | 2分 |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落实即扣2分 | 核查市和县区财政局有关拨款工作经费的文件和到帐凭证,未有安排或不是核拨安排的,即按计分方法扣分。 | ||||
七、 帮 助 困 难 群 体 就 业 (8分) | 市、县均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 | 2分 | 市和任何一个县区未建立的即扣2分 | 核查市和所有县区开展公益性岗位申报工作的记录和工作台帐,查核用人单位申报岗位情况,任何一个没有工作原始资料的,即按计分方法扣分。 | |||
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 | 2分 | 市或县区未落实的各扣1分,扣完为止 | 查核市和被抽查县区下岗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名册,并各随机电话访问部分人员,没有安置名册的,每个扣1分;电话查实没有安置的,即扣2分。扣完2分为止。 | ||||
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 | 2分 | 市或县区未实行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 核查市和被抽查县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的名册和个人情况表,没有名册和情况表的市、县,每个扣1分;检查工作人员帮扶名单,没有实行的市、县区,每个扣1分,本项扣完2分为止。 | ||||
完成“4050”人员再就业计划数 | 2分 | 未完成计划数的不得分 | 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各市劳动保障局上报的有关报表审核实际完成数并予公布,虽已完成,但由各检查组实地核查市和抽查县“4050”人员再就业台帐,没有建立的,每个扣1分,上述扣完2分为止。 |
地级市 | 城镇新增就业 岗位(个) |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人) | 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人) | 城镇登记 失业率(%) |
广州 | 165000 | 30000 | 15000 | 3.5% |
深圳 | 40000 | 3800 | 700 | 3.0% |
珠海 | 26000 | 1080 | 250 | 3.0% |
汕头 | 66000 | 20999 | 5251 | 3.2% |
佛山 | 65000 | 4800 | 1500 | 3.5% |
韶关 | 38000 | 24800 | 5125 | 3.5% |
河源 | 20000 | 20000 | 5980 | 3.5% |
梅州 | 33000 | 14252 | 5345 | 3% |
惠州 | 35000 | 7200 | 2006 | 3% |
汕尾 | 15000 | 6750 | 2500 | 3.5% |
东莞 | 35000 | 1680 | 490 | 1.7% |
中山 | 56000 | 500 | 130 | 2.8% |
江门 | 16000 | 9308 | 2685 | 3.5% |
阳江 | 32000 | 9449 | 1764 | 3.3% |
湛江 | 30000 | 23945 | 5295 | 3.5% |
茂名 | 48000 | 31096 | 6502 | 3.5% |
肇庆 | 28000 | 8675 | 2106 | 3.0% |
清远 | 25000 | 13200 | 3300 | 3.4% |
潮州 | 25000 | 8750 | 2268 | 2.8% |
揭阳 | 20000 | 12000 | 3300 | 3.5% |
云浮 | 28000 | 9885 | 3500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