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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28期(总第3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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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4-002313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4-07-08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办〔2004〕34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4-07-08 【字体: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年7月8日)

深办〔2004〕34号

  《全市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市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口管理,防范和消除出租屋隐患,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全面做好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净畅宁工程”,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决定从2004年7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市出租屋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维稳及综治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狠抓落实,全面推进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明显好转,为我市建设国际化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努力实现“一降一增一提高”的目标:即治安和违法犯罪案件明显下降,房屋租赁税费显著增长,出租屋规范化管理程度得到提高。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庄礼祥任组长,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李锋,副市长张思平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政法委,市维稳及综治办、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设局、文化局、卫生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城管局、公安消防局负责同志及各区委主管政法的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维稳及综治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及综治办主任孙彪担任,副主任由市维稳及综治办副主任王建南、市公安局副局长施志刚、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戴宣宝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作。
  各区、街道(镇)应参照市里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清理整顿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调查出租屋数量。对辖区内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自建和购置、有合法手续和无合法手续、已租和待租的出租屋,按照行政区域,以居(村)委会为单位,开展地毯式普查,全面准确地进行信息登记,做到无一遗漏。此项工作由维稳及综治部门牵头,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二)认真整治出租屋消防和安全隐患。对各类出租屋特别是住宅出租屋,严格按照消防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逐栋、逐户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凡属“房中房”或被鉴定为危房的,坚决予以清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租。此项工作由公安消防、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建设、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配合。
  (三)坚决查处违规租赁行为。对不符合出租条件、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出租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未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或承租人无合法身份的,不得出租。强化出租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出租屋业主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落实业主责任。对拒不接受管理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关于加强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深维综办发〔2004〕2号),予以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规划、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城管等部门配合。
  (四)及时清缴房屋租赁税费。对未纳入管理或拖欠租赁税费的出租屋业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督促缴纳税费,确保房屋租赁税费应收尽收、足额入库。此项工作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财政、地税部门配合。
  (五)认真清理违章经营行为。根据出租屋普查结果,对在出租屋内的“黑网吧”、“黑诊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及其他无照、违章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予以取缔。此项工作由卫生、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公安、文化、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配合。
  (六)全面做好租住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对在出租屋居住的所有人员,按照来有登记、走有注销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采集信息,建立管理档案,录入计算机系统,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出租屋管理员在登记和巡查中发现可疑人员和违法犯罪动向,应如实填写《出租屋(租住人员)检查情况通知单》及时报社区警务室,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此项工作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安部门配合。
  (七)切实搞好计生管理工作。在出租屋普查和租住人员信息采集过程中,对出租屋业主和租住人员的计生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进行查处。此项工作由人口和计生部门负责,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配合。
  (八)认真整治“城中村”的“脏、乱、差”问题。对出租屋集中的“城中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街、逐巷进行检查,发现“脏、乱、差”问题,及时进行清理整治。此项工作由城管、环卫部门负责。
  (九)严厉打击出租屋内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出租屋内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治安防范措施,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压低发案,减少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此项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配合。
  五、工作步骤
  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从7月中旬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中旬至31日)。7月中旬,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全市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动员大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各区、街道(镇)和有关部门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及时将清理整顿的任务落实下去。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采取宣传车、宣传栏、宣传单、横幅、标语等形式,集中力量开展出租屋综合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市上下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普查登记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以居(村)委会为单位,以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为对象,采取管理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村、逐栋、逐户进行上门普查和信息采集,认真填写《深圳市出租屋信息登记表》和《深圳市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出租屋普查登记率和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率应分别达到98%以上。在此基础上,按照房户合一、一户一档、一套一卡的原则,认真做好建卡立档工作,将全部资料录入计算机,实现出租屋和租住人口信息网络化管理。
  (三)规范整治阶段(8月15日至11月30日)。本着边普查、边整改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屋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清理整顿措施,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同时,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研究建立各项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出租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检查考核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首先由各区、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自查,写出书面报告;然后由市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到各区进行检查验收,按照规定的考核标准,采取查阅资料、抽查档案与实地上门对照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评分考核。对达到要求的,宣布清理整顿结束;达不到要求的,继续进行清理整顿,直至符合标准。根据检查考核的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是我市全面推进“净畅宁工程”和“固本强基工程”,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步伐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当作改善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分管人员专抓专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任务,搞好协作。出租屋清理整顿是一项全市性的重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阻力很多,难度很大,尤其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协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整体作战的观念,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各级维稳及综治办作为清理整顿工作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总协调、总监督的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三)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开展整治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注意工作方法,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随意执法、徇私枉法现象;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积极为业主和承租人做好服务工作,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清理整顿工作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发动群众自觉参与到清理整顿工作中来。对在清理整顿中发现的违规租赁、违章经营,以及抵触清理整顿的行为,要抓住典型,及时曝光,跟踪报道,通过营造强大的舆论环境,督促解决问题。
  (五)认真考核,严格把关。建立巡查、考核制度,以区为单位,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统计汇总相关数据,研究采取新的措施,推动整体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每一阶段结束,各区、街道(镇)和相关部门要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部工作完成后,以街道(镇)为单位首先组织自查,逐级申请验收;最后由市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表彰活动。市维稳及综治办将各单位开展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如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出租屋出现重大问题的,根据《关于建立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配合协作机制的通知》(深维综办发〔2004〕2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深圳市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考核评比细则

附件

深圳市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考核评比细则

 区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扣分标准 扣分 实得分 备注
组织领导 1.区、街道(镇)成立有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组织; 2.区、街道(镇)制定有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3.区、街道(镇)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工作,措施具体。 10 1.区未建立领导组织扣2分,街道(镇)未建立领导组织扣2分; 2.区未制定实施方案扣2分,街道(镇)未制定实施方案扣2分; 3.阶段性工作落实不具体的,扣2分。      
宣传发动 1.区、街道(镇)专门召开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动员大会; 2.区、街道(镇)印制有宣传资料,主要街区悬挂有宣传横幅、标语,出租屋管理站制作有宣传版面; 3.辖区群众了解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 10 1.区未召开动员大会扣3分,街道(镇)未召开会议扣2分; 2.区、街道(镇)未印制宣传资料、组织宣传活动扣3分; 3.有20%群众不了解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扣2分。      
人员到位 1.区、街道(镇)各级、各部门组织有专门的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人员,清理整顿工作能正常开展; 2.相关职能部门能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同一致地开展工作。 15 1.区清理整顿工作人员不到位扣3分,街道(镇)和基层清理整顿人员不到位扣5分; 2.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不力扣5分。      
经费落实 区、街道(镇)各级安排有专项经费,用于出租屋清理整顿工作。 10 区、街道(镇)未落实专项经费扣10分。      
出租屋普查 1.本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普查登记率达95%以上; 2.采用全市统一的普查登记表格,逐项填写,认真汇总,普查资料翔实、可靠。 25 1.出租屋普查登记率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2.未使用统一表格扣3分。      
租住人口 信息采集 1.本行政区域内租住人口信息采集率和准确率分别达95%以上; 2.采用全市统一的信息登记表格,认真进行信息采集,信息登记资料规范、完整。 25 1.租住人口信息采集率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准确率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2.未使用统一表格扣3分。      
档案管理与 信息录入 1.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出租屋和租住人员信息档案,档案资料规范完整; 2.所有出租屋和租住人员信息资料全部录入计算机管理网络系统,随时可调阅使用。 15 1.档案资料不规范,每发现一处扣1分; 2.信息资料未录入计算机系统扣5分。      
违法租赁 行为查处 1.发现违法租赁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2.合同登记、备案率达95%以上。 15 1.发现违规租赁行为未及时查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2.合同登记、备案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其他违规 问题查处 在出租屋普查登记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黑网吧”、“黑诊所”、制假售假窝点、“脏、乱、差”现象、违反计生政策人员等,认真填表登记,及时组织查处,案件结案率达90%以上。 15 案件查处结案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制度建立 根据出租屋综合管理的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出租屋和租住人口管理规范、科学。 15 出租屋综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5分;      
税费征收 1.积极组织税费征收,税费征收率达95%以上; 2.税费征收额比上年有明显增长。 20 1.税费征收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2.税费征收额比上年下降扣10分。      
治安状况 1.出租屋凶杀案发案率比同期下降10%; 2.出租屋刑事案发案率比同期下降20%。 25 1.出租屋凶杀案每超一个百分点扣2分; 2.出租屋刑事案每超一个百分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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