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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4期(总第3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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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4-001860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02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开源节流确保电力供应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府〔2004〕6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开源节流确保电力供应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4-04-02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做好开源节流确保电力供应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

深府〔2004〕63号

  《关于做好开源节流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做好开源节流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节约能源,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社会开展安全、科学、节约用电活动,以提高我市安全用电水平和电力利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电力用户安全经济用电水平
  (一)各用电单位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作业电工必须按要求持证上岗,主要电气设备要按规定开展定期预防性试验,维持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新建、改建项目应使用新型高效节能型用电设备,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落后产品。推广使用S11型配电变压器,对目前正在运行的S7型和低于S7型的配电变压器应逐步更换为S11型配电变压器。
  (三)进一步拉开峰谷电价价差,以引导用户用电行为,促进抑峰填谷。
  (四)在用电过程中会产生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用户,应按照国家标准,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上述负荷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影响。
  (五)各电力用户应科学合理配置运行配电变压器容量,避免出现“小马拉大车”或“大马拉小车”等不安全、不经济用电现象,以降低供电损耗,提高安全经济用电水平。
  (六)坚决取缔各种非法小型冶炼厂、制砖厂,严格限制各种高耗能企业在高峰时段用电,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采取积极措施改善电网和用户功率因素,降低电能损耗,提高发供电能力
  (一)供电部门要搞好电网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维护,维持设备的健康良好状态,保证无功补偿设备的正常投运。
  (二)电力用户要按规定配置必要的无功补偿装置,供电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1.新报装用户要按规定配置足够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对未配置无功补偿装置或配置容量不足的用户,供电部门不予验收送电。
  2.供电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用户功率因素的核查,严格执行供电合同中关于功率因素奖惩规定,对功率因素高于0.9的用户给予奖励,对功率因素低于0.9的用户按规定加收电费;对功率因素低于0.85的用户要求其尽快整改,对功率因素低于0.8的用户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户可中止对其供电。
  三、采取积极措施降低电力空调负荷,减轻电网供电压力
  (一)新建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必须经运行调试和有关部门验收认可,方能投入使用。
  (二)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及设备要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清洗,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三)针对夏季用电高峰期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建议全市机关、宾馆、酒店、商务写字楼、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建筑大堂、门厅、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空调设定温度在现有基础上调高1℃,以减少电力消耗。
  (四)供电部门要对大型电力中央空调系统采取在供电合同中设置用电量上限的限制措施,促使空调用户节约用电。
  (五)鼓励对现有电力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对能耗过大的旧空调系统要进行更新改造。
  (六)鼓励新建项目的中央空调系统采用蓄冰空调、燃气空调。
  四、采取积极措施降低路灯照明系统电力消耗
  (一)路灯管理部门要对路灯照明系统的无功补偿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提高路灯照明系统用电的功率因素。
  (二)要按照季节、气候的变化,及时调整路灯开、停的时间。
  (三)夜间11∶00以后所有道路的路灯相隔关闭。
  (四)除节日外,全市每周开启两次灯光夜景工程,每次开启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小时。
  (五)对路灯照明系统安装调压设施,避免后半夜路灯系统高电压运行,以节约用电。
  五、广大市民要增强节电意识,养成节电的良好习惯
  做到人走关灯,使用节电产品,电视机、电风扇等家用电器不用时不要置于待机状态,要彻底关停,避免浪费电力。
  六、加强节电宣传,推广节电产品,实施节能改造
  市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百家用电大户企业节能行动”和“政府机构节能行动”,树立节电典型示范,带动各行业全面开展节电工作。对用电负荷超过500千瓦或年用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用电大户,要按国家规定进行电平衡测试,制定节电规划和降耗目标,积极采取节约用电的措施。
  七、坚决打击窃电、破坏电力设施和违法违章用电行为,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一)供电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查,一旦发现电力设施遭盗窃、破坏,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尽快组织破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二)所有执照从事废旧材料收购经营活动的企业、收购站点收购电缆、导线、拉线、塔材等电力设施时,必须要求售卖方出具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资料,不得收购来路不明的电力设施,违者将依法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供电部门要加强用电管理,堵塞漏洞,采用先进技术核查窃电行为。对查实的窃电案件,要按规定从重处罚;对窃电逃逸案件要及时上报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四)新建筑申请报装用电时,供电部门要严格审核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确认其为合法建筑后方能受理用电报装手续。对违法违章建筑供电部门依法不予供电,其他电力用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不得向违法违章建筑转供电,否则,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八、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科学、节约用电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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