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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2004〕2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整规办关于深圳市汽车市场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4年3月10日)
深府办〔2004〕22号
市整规办关于《深圳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深圳市整规办 二○○四年三月三日)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体系为目标,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车和非法拼装车、汽车维修企业经营不规范和偷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整顿汽车配件市场、汽车维修市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车回收拆解市场,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汽车市场的全面规范。
专项整治阶段性目标:清理、废除有关汽车销售和使用的歧视性政策和规定;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倒卖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旧机动车交易秩序;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我市汽车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二、组织领导
按国务院九部委局通知要求,成立由王敏任组长,市经贸局秦群力任副组长,市经贸局、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发展计划局、公安局、公安交警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深圳海关等部门为成员的深圳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效期至专项整治结束),统一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整规办),由秦群力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各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联络工作。
三、整治对象和内容
按照我市汽车市场的实际情况,遵循“综合整治、分项实施”原则,将此次专项整治分为以下六项具体工作展开:
(一)清理并取消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交警局等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清理、废除在汽车销售和使用中的歧视性政策及规定,保证在车辆注册登记、收费、行驶、年检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汽车配件市场秩序。
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物价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公安局、公安交警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汽车配件强制性标准,对汽车玻璃、安全带、轮胎、刹车片、刹车管、灯具、后视镜、雨刮器、门锁等汽车配件生产、销售企业及市场等进行清理整顿。整顿重点为关系汽车安全的配件和有一定规模的配件市场。
市工商局要加强配件市场的检查力量。
(三)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
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整顿规范汽车维修市场。整治范围应包括各政府定点汽修企业。
(四)清理整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警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五)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公安交警局、财政局、交通局、深圳海关、工商局(物价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及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及总成流向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
鉴于我市汽车消费需求旺盛,报废车回收拆解市场发展迅速,有关管理亟待加强。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管体制问题,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落实,制定有关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加大治本力度。
市经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汽车交易市场规划,引导汽车贸易及服务业合理布局。
请各新闻单位积极宣传整治情况,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消费者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市监察局要会同市经贸局负责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3月)。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研究制定有关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全国汽车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备案。
(二)整治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2004年3月—6月)。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按照九部委局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具体工作方案开展全面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督查工作进展情况,4月底进行中期工作小结。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6月)。各牵头部门对照整治目标,认真做好检查验收,6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汇总上报市政府及全国汽车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整治工作,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现象。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案件,构成刑事责任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决不能以罚代刑、罚过放行。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尤其对跨部门的大案要案,要做好部门间联动,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及时沟通,加强交流。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与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编辑汽车市场专项整治简报,报送全国汽车市场整治部际协调小组和市领导,并分送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