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4年政府公报 > 2004年第9期(总第379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4-002244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02-20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2004〕2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20日)
深府〔2004〕2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要求,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原计划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将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把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了认真组织和顺利完成这一次大型普查任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由于我市经济总量、结构和产业布局变化大,第二、三产业所占比重超过99%,经济成份和形式复杂多样,新兴服务业与传统行业并存,因此,在认真贯彻国家整体部署的同时,还要根据我市市情特点,制订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深圳国际化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许宗衡担任,副组长由市统计局邓平、发展计划局刘佳胜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罗烈杰、市编办温颂明、市民政局李少梅、财政局汤暑葵、地税局章家寿、国税局刘惠、工商行政管理局范鸣春、质量技术监督局邝兵等组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邓平兼任。
在经济普查进程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和发展计划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局和地税、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市委、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凡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