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4年政府公报 > 2004年第5期(总第375期)
深府〔2004〕6号
聘任第三届深圳仲裁委员会委员
第二届深圳仲裁委员会任期已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1998〕27号)精神,经过第二届深圳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市政府于2004年1月2日(深府〔2004〕6号)同意聘任以下同志为第三届深圳仲裁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名单如下:
主 任:冯百友(深圳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石永青(深圳仲裁委员会)、夏昆山(深圳仲裁委员会)
兼职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于学军(深圳银监局)、及聚声(市财政局)、王学为(市科技局)、申庆三(市工商局)、刘佳胜(市发展计划局)、张戈(市总商会)、陈玉堂(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陈安仁(市人事局)、李华楠(市法制局)、庞大同(市投资管理公司)、黄振芬(市司法局)、盛斌(市经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