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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3-001953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23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03〕13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
深府办〔2003〕135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75号)予以转发。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于2003年12月31日前,建立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公益性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其他工作按照省要求执行。
二、2004年1月10日前,各区政府对本辖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3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告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抽查和评定。
三、奖惩办法按照省考评办法执行,奖金标准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3〕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办〔2003〕80号),大力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情况;
(三)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情况;
(四)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情况;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新一年的工作部署,于每年第一季度调整确定当年的考评内容,并予公布。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8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均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将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4分)。
2.健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每年召开2次以上工作协调会议(4分)。
(二)增加岗位和控制失业(18分)
完成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6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4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4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4分)。
(三)落实再就业政策(18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要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等特点(5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应该享受申请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10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3分)。
(四)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15分)
2003年8月底前在所有城市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3分),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8分),在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4分)。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18分)
1.2003年8月底前,县以上政府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经费(3分);2003年底前,各县(市、区)均建成劳动力市场场地和信息网络,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力市场实现与省信息联网,并与所辖50%的县(市、区)联网(5分)。
2.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3分)。
3.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3分)。
4.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4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5分)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3分),按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6分),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2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省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评分表》(附后)。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4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对本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3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二)核对: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级以上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点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证据。
(三)抽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街道)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应不少于所有地级以上市的40—50%。
(四)评定: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市,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8万元。连续三年达标或明、后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市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通报撤销,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省颁发的奖金由各市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省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
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省评分 | 计分方法 | 计分依据 | 自评描述 |
一、 落实责任(8分) | 市、县政府均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 2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区未建立不得分 | 建立责任制和机构以市、县(区)政府或领导小组的正式文件为准;工作制度以会议纪要为准 | |||
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街道和有关部门 | 2分 | 未下达到任何一个街道或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即不得分 | |||||
市、县政府都成立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工作制度、每年召开2次以上工作会议 | 4分 | 未建立机构或健全制度的市或县每个扣2分,扣完为止 | |||||
二、 增加岗位和控制失业(18分) | 完成省下达的净增岗位数 | 6分 | 每低于计划数5%扣2分,扣完为止 | 按《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再就业政策考核指标几个具体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3〕272号)和有关报表,由劳动保障部门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公布 | |||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 | 4分 | 每低于计划数5%扣2分,扣完为止 | |||||
完成失业率控制任务 | 4分 | 每超过0.1%扣2分,扣完为止 | |||||
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 4分 | 不及时上报的不得分 | |||||
三、 落实扶持政策(18分) | “一大八配套”实施办法在8月底前出台 | 3分 | 任何一个文件未按时出台不得分 | 以发文日期为准 | |||
2个月内出台贯彻今年省下发的其他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 | 2分 | 任何一个文件超时限不出台不得分 | |||||
兑现税收减免政策 | 2分 | 未兑现减免税项的,每核实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 | 1.由市再就业领导小组按不少于发放数10%的比例抽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记录情况;按不少于20%的比例申领《认定证明》的企业 2.对平时有关投诉经核后7日内未兑现的,视为不落实(以当事人签名为准) | ||||
兑现收费减免政策 | 2分 | 未兑现减免费项的,每核实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 | |||||
兑现小额担保政策 | 2分 | 未兑现政策的,每核实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 | |||||
兑现社保补贴政策 | 2分 | 每核实一人未兑现扣1分,扣完为止 | |||||
兑现岗位补贴政策 | 2分 | 未兑现的,每核实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 | |||||
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 3分 | 未落实的不得分 |
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省评分 | 计分方法 | 计分依据 | 自评描述 |
四、 8月底前健全街道社区工作平台(15分) | 所有街道建立机构 | 3分 | 未按时建立机构的,每一个街道扣2分,扣完为止 | 建立机构、落实编制以市、县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落实经费以财政部门正式发文为准;落实场地以实际建成场地为准 | |||
所有机构落实编制 | 2分 | 未按时落实编制的,每一个街道扣1分,扣完为止 | |||||
所有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 2分 | 未落实全额拨款的,每一个街道扣1分,扣完为止 | |||||
所有机构落实场地 | 2分 | 未按时落实场地的,每一个街道扣1分,扣完为止 | |||||
所有机构建立制度开展工作 | 2分 | 未按时落实的,每一个街道扣1分,扣完为止 | |||||
在社区聘用工作人员并落实经费 | 4分 | 80%以上的社区落实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
五、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18分) | 8月底前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全额拨款 | 3分 | 市未落实的扣2分,县区未落实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 建立机构、落实编制以市、县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落实经费以财政部门正式发文为准 | |||
年底前所有县区建成劳动力市场所和信息网 | 2分 | 未按时完成的,每一个县区扣1分,扣完为止 | 联网以省查询到各市、县数据为准 | ||||
市与省、与所辖50%的县区联网 | 3分 | 市未与省联网扣2分,县区联网未达50%扣1分,扣完为止 | |||||
在劳动力市场建立“一站式”扶贫平台 | 3分 | 不建立的不得分 | 以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报表为准 | ||||
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40%以上 | 3分 | 介绍人数达到登记人数70%的得2分,否则每少于5%扣1分,扣完2分为止;成功率占1分,低于40%的不得分 | |||||
对就业转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培训、再就业率60%以上 | 4分 | 培训人数占达到应培训人数60%的得2分,否则每少于5%扣1分,扣完2分为止。再就业率占2分,低于60%的不得分 |
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自评分 | 省评分 | 计分方法 | 计分依据 | 自评描述 |
六、 落实再 就业资 (15分) | 市和各县区均把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 3分 | 市或任何一个县区未列入预算不得分 | 预算数以政府或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为准;落实资金以财政专户到账资金为准 | |||
足额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资金 | 6分 | 市未足额落实的扣2分,县区未足额落实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 |||||
8月底前市和各县区均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 2分 | 市未落实的扣2分,县区未落实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 预算数以政府或财政部门正式文件为准;落实资金以财政专户到帐资金为准 | ||||
安排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 | 2分 | 市未落实的扣2分,县区未落实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 |||||
安排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经费 | 2分 | 市未落实的扣2分,县区未落实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 |||||
七、 帮助困难群体就业 (8分) | 市、县均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 | 2分 | 市未建立的扣2分,县区未建立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 以市、县有关部门文件为准 | |||
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 | 2分 | 市或县区未落实的各扣1分,扣完为止 | 查核安置名单 | ||||
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 | 2分 | 市或县区未实行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 查核有关工作人员帮扶名单 | ||||
完成“4050”人员再就业计划数 | 2分 | 未完成计划数的不得分 | 查核“4050”人员再就业台帐 |
注:市指地级以上市,县区指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