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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3期(总第3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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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3-00270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经济贸易局

发布日期:2003-11-11 00:00

名 称: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深圳盐务局关于对连锁企业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14号)

文 号: 深经贸发〔2003〕11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烟草专卖局深圳盐务局关于对连锁企业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经贸发〔2003〕114号)

信息来源:经济贸易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3-11-11 【字体: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深圳盐务局关于对连锁企业简化行政审批
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1月11日)

深经贸发〔2003〕114号

   为进一步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行政审批手续,为连锁经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意见》(深府〔2002〕45号)的精神,现就简化我市连锁企业行政审批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自愿连锁、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等3种形式。其中,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的门店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列入第一批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连锁经营项目包括:
   (一)经贸部门主管的酒类零售许可证;
   (二)文化部门主管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主管的无线电通讯设备销售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部门主管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盐务部门主管的食盐零售许可(登记)证。
   三、总部已取得许可证的连锁企业,其下属直营门店经营该项业务时,不需再办理许可证,可凭加盖总部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经营。
   四、连锁经营商场中合营专柜经营上述业务的,由连锁企业提供合营合同或协议书,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五、连锁企业总部和合营专柜的许可证由市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六、连锁企业各直营门店应将加盖其总部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店堂明显位置,以便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和消费者监督。
   七、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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