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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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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9-003098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5-27 00:00

名 称: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地税发〔1999〕234号

主 题 词: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9-05-27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
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深地税发〔1999〕23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必须自1999年6月1日起统一购领和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业发票。电信业务的范围与粤地税发〔1999〕78号文中所列范围相同。
   二、对于用票量大的或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的通信企业,可按申请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申请自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粤地税发〔1999〕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省电信行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电信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在取得电信营业收入时,应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包括:
   (一)电传;
   (二)电话(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电话机安装(包括安装市话和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四)电信物品销售,指附带销售电话号码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电信物品的业务;
   (五)其他电信业务。
   二、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所需的发票由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监制,有关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已印制未用完的原专业发票可使用到1999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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