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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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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5-06-05 【字体:

深地税发〔1995〕1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三来一补”企业征免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
深地税发〔1995〕182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5〕115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市“三来一补”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4年以前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当时已批准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照顾的,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二、对1994年1月1日后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其征、免企业所得税,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我局于1995年5月17日以深地税发〔1995〕144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即: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足十年的,要追缴回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对在1994年度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当年获利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从1995年起开始计算减免税期,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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