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3年政府公报 > 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索 引 号:043000-10-1999-002969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5-10 00:00

名 称: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地税发〔1999〕195号

主 题 词:

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9-05-10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5月10日)
深地税发〔1999〕195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77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中,将证券管理部门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列入了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这是指证券管理部门,不包括从事证券经营业或为证券经营提供服务的单位。因此,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上交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费。对我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手续费收入应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