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深圳市安居房上市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30日)
深地税发〔2000〕431号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我市安居房于2000年7月1日起可以上市转让,为了方便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掌握安居房上市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现对我市安居房上市转让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居房上市转让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安居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超过1年的安居房,销售时营业税按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原购置安居房价款加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所补价款)后的差额计征,税率为5%,城建税为营业税税额的1%,由出让方缴纳。
(二)印花税。由交易双方按交易价的0.05%征收,每本房产证另贴花5元。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安居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出售住房的销售价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为20%,其中,安居房的房产原值以该房产的商品房《房地产证》上的登记金额为准。
个人出售自用5年以上的安居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个人出售安居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其出售安居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出售安居房前已购有另一个住房的,其出售安居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视其原购买的另一住房的价值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如果重新购房或原已购另一住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现安居房销售额的,其出售安居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予以免征;如果重新购房或原已购另一住房的金额小于现安居房销售额的,按照重新购房或原已购另一住房的金额占现安居房销售额的比例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
安居房上市转让交易价明显低于市场评估价的,以市场评估价为准。
二、税款的征收
为了便于税款的征收,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安居房上市转让所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由国土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时代为征收。代征税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