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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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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7-003064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1-10 00:00

名 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地税发〔1997〕590号

主 题 词: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11-10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
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10日)
深地税发〔1997〕59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转发给你们,依据市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的通知》(深府办〔1997〕111号)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府办〔1997〕111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7日)
财税字〔199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 = 应纳娱业、广东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 1997年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订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义务人的通知
(1997年10月22日)
深府办〔1997〕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深府办〔1997〕6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作如下调整:从1997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按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一、二款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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