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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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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6-003079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9-06 00:00

名 称:关于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加强管理的通知

文 号:深地税发〔1996〕49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加强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09-06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6年9月6日)
深地税发〔1996〕494号
各分局:
   为加强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经证》的式样及使用要求
   《外经证》式样见附件1,外出销售商品或承建工程均统一使用该证明。统一的《外经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存;第二联经营地税务机关存;第三联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后由纳税人送回填发税务机关存;第四联纳税人存。
   二、《外经证》的审批程序
   纳税人需外出经营,应先到注册地所在控管分局(所)的税务文书发售窗口领取《外经证》,并将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的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呈送给税务文书受理窗口,经窗口审核后转送有关科(所)审批,审批合格的由经办人、主管科(所)长签字并加盖分局印章后填发。从受理到填发给纳税人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持《外经证》的纳税规定
   纳税人持《外经证》外出经营,如从事商品销售,就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如从事建筑安装,则就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企业所得税均回深圳注册地征收分局(所)缴纳。在我市跨区域承建建安工程,属挂靠、承包单位承 建的,不填开《外经证》,在工程所在地带征各税;属国有、集体单位承建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纳税人外出经营到达经营地,即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经证》,同时将携带的商品和经营项目的合同资料如实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在经营地办理的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和购领的发票,并结清税款。分期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缴交税款的,应在工程结束后的15日内,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缴清所有应缴而未缴的税款。
   四、《外经证》的管理及检查
   《外经证》填发应统一编号,并输入电脑。各征收分局(所)每月对填发的《外经证》检查1次;每季度清理汇总1次。对未按规定回注册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的,控管分局应敦促其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外经证》,凭完税证和有关资料缴交所得税,并通知检查分局进行检查,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利用《外经证》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查处,依法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征收分局(所)对到外地承建工程的建安企业填发《外经证》,应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将《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纳税情况呈报表》(见附件2)报市局征管处。
   六、各分局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征收、检查的配合协调,通过电脑监控等手段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确保税款足额征收。对在执行上述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以便改进征管办法。
   七、计算机中心按上述两表编制软件,并从1996年10月1日起启用。以前的《外经证单》同时作废。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略)
   附件2:外出经营建安企业纳税情况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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