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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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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6-003075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8-14 00:00

名 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地点问题的复函

文 号:深地税函〔1996〕30号

主 题 词: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地点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08-14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及申报纳税地点问题的复函
(1996年8月14日)
深地税函〔1996〕30号
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你局《关于请税务局详细界定属地原则的报告》(深外协秘字〔1996〕95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83号)的有关规定中,所说的“属地征收原则”的含义是: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对区域内的所有纳税人不分经济性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征收、分级划库。这是从广义上来说的,但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地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1993〕02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个地区设立两个以上从事生产经营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件。此规定说明,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办理营业执照、是否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均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因此,我局各征收机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如来函中提及的加工厂)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是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不应理解为是争取部门利益的行为。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后的纳税地点问题,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和我局税收征管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分支机构应纳地方税种的不同,分别作如下规定:
   (一)营业税,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如为独立法人,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如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即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如没有总机构,可由其中一个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款总额计征的城建税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四)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员工工资薪金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如员工工资由总机构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由总机构负责扣缴并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如员工工资由分支机构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由分支机构负责扣缴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五)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六)车船使用税,由车船拥有人向所在地的地方税收征收机关申报缴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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