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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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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9-002968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3-26 00:00

名 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地税发〔1999〕122号

主 题 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9-03-26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
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26日)
深地税发〔1999〕122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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