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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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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0-08-21 【字体:

深地税发〔2000〕56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
(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
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1日)
深地税发〔2000〕567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对商业企业向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的税务处理,比照此文执行。以前有规定与此文不符的,按此文办。此文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7月17日)
国税函〔2000〕55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9〕460号)收悉。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应一些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要求在商场内为其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该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所称“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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