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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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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1-21 【字体:

深地税发〔1997〕3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
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1月21日)
深地税发〔1997〕37号
各分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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