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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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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8-003058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9-10 00:00

名 称: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 号:深地税发〔1998〕240号

主 题 词:

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8-09-10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
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10日)
深地税发〔1998〕240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行政村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176号)收悉。对于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的,暂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经营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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