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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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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12-06 【字体:

深地税发〔1996〕68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
深地税发〔1996〕681号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文中第三条所指的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不包括被投资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降低的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日)
财税字〔199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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