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3年政府公报 > 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0-003109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7-12 00:00

名 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地税发〔2000〕479号

主 题 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0-07-12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
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
深地税发〔2000〕479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是在深圳市取得应税收入的军队、武警,属于应缴地方税种的,应依法向我局主管分局自行申报纳税,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并接受主管分局税务检查。
   二、对于军队、武警对外取得应税收入、进行经营行为或有偿服务等,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未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而使用部队印制的内部收据的,必须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追缴应缴未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单位也不能以此作为入帐凭证。
   三、各主管分局必须加强对军队、武警取得应税收入的税务检查,在今年的10月30日前应对所有军队、武警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未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的,必须按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并在11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对部队的税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确保税款足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
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16日)
国税函〔2000〕46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紧急请示》(闽地税征〔2000〕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1号)第三条第一款,“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应按上述文件执行。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已于2000年5月26日以〔2000〕后财字第222号转发了这一文件。
   三、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免税单位非自用房产应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因此,武警、军队将房产出租,应按出租房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武警、部队对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希望你们向军队、武警从事对外经营的所有单位在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和正确处理征纳关系的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