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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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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7-003084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7-30 00:00

名 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地税发〔1997〕391号

主 题 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7-30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
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30日)
深地税发〔1997〕391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的建帐类型及标准,请各分局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户私营企业建帐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和纳税人经营收入情况,尽快使定额管理达到科学化、规范化、使核定定额更加合理、公平。今后,每年在1月、7月应进行定额调整,平衡建帐户及“双定户”的税负水平。
   三、为确定建帐户类型,掌握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建帐情况,请各征收分局及宝安、龙岗分局从8月1日开始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启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企业建帐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纳税人将登记表的第三联贴于总帐封皮的背面。
   四、为解决建帐户入帐凭证问题,加强税源控管,从9月1日开始在全市服务业、娱乐业中启用《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式样见附件2),要求纳税人每日填制《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并将发票或收银单(没有这两种凭证的用登记卡)等原始凭证附于《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后入帐。
   五、个体户、私营企业、个人承包企业的建帐户纳税申报,由于涉及固定资产、存货、待摊费用的确定与核定问题,此项工作可推迟至9月1日起进行。成熟一批申报一批,保质保量进行。
   六、罗湖、龙岗分局要继续抓好个体户建帐试点工作,并认真总结经验。市局在适当的时候选择一个分局召开建帐工作现场会,以推动建帐工作发展。各分局要与工商、私营、个体协会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建帐的有关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1.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企业建帐登记表(略)
   2.深圳市业户营业汇总凭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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