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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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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6-003011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12-03 00:00

名 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文 号: 深地税发〔1996〕677号

主 题 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12-03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
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日)
深地税发〔1996〕677号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一条所指法定税率在我市为15%的适用税率,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
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6〕65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税发〔1996〕162号文中有关企业所得税补税罚款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6〕116号)收悉,现就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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