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
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恢复征收
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1997年8月6日)
深地税发〔1997〕411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8号)和《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属铁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其自用的房产仍暂缓征收房产税,但应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暂免税手续;应税车辆从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暂免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13日)
财税字〔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5号)中有关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铁路运价调整时再相应调整免税范围。
二、对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
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3日)
财税字〔1997〕57号
各省、直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5号)中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