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9〕2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深地税发〔1999〕282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科研机构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问题,仍按《转发省地税局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68号)规定执行。注
二、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由各征收分局按减免税程序负责审核批复并报市局备案。
注 根据粤地税发〔2002〕196号,此条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
财税字〔19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此项的具体操作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