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3年政府公报 > 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索 引 号:043000-10-1997-003082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5-26 00:00

名 称: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深地税发〔1997〕241号

主 题 词:

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7-05-26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试行)
(1997年5月26日)
深地税发〔1997〕241号
为强化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建帐建制管理,促进其建立健全帐簿,加强财务核算,实现税务机关查帐征收税款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应建帐纳税人的范围和建帐的内容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核准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的;
    (二)请帮工8人以上的;
    (三)月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
    (五)从事美容美发具有美容院规模的(不受营业额和注册资金的限制);
    (六)征收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就按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财务、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执行。
    四、除第二条规定以外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销售(营业)收入日记帐、经营支出日记帐、进货登记簿、库存商品日记帐,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五、有特殊情况经征收分局局长批准,暂可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登记簿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具体办法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征收管理
   一、个体工商户应于领取税务登记证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及财会人员会计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评税科(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建帐类型,并告之纳税人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
     二、应建帐个体工商户应于领取登记证后20日内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及税务机关的规定建帐。
    三、建帐户必须按以下规定使用帐簿:
    (一)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二)发生记帐错误时应划红线注销或红字冲销;
    (三)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和装订;
    (四)建帐户对各种帐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应报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批准。
    四、个体工商户中的建帐户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帐可视为销售收入日记帐。
    五、建帐户应按主管征收分局规定的纳税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六、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
第三部分 税务检查
   一、征收分局(所)负责对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应建帐户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复式帐或简易帐;
    (二)帐簿、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可靠、齐全
    (三)是否使用了统一格式的帐簿。
    二、各征收分局(所)在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未依照本办法设置帐簿,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征收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征收分局(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检查的具体程序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帐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帐个体户纳入ABC分类管理,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实施分类税务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地方税纳税户ABC分类扣分标准》执行,由各征收分局(所)负责实施。
第四部分 附 则
   一、现行税收征管中实际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及其他有关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帐建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并按我局对查帐征收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征收分局(所)应对此类纳税人进行跟踪调查,监控税源变化情况,确保建帐后税款稳中有升。
     二、本办法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所称之“以上”、“以下”、“××日”均包含本数。
    四、本规程自1997年7月1日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略)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略)
    3.凭证式样(略)
    4.会计帐簿(略)
    5.会计报表(略)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