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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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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6-07-21 【字体:

深地税发〔1996〕38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1996〕384号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市局已以深地税发〔1996〕304号转发各分局遵照执行。现省地方税务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深地税发〔1996〕30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如包、糕点、饼、面等(下同),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除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一律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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