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
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深地税发〔1998〕1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关于“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规定,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应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上市公司代扣,向当地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缴交。并由市证券交易所在审批上市公司分配方案时,依法监控,督促上市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地税发〔1996〕491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按本规定执行。
三、此文由各征收分局复印发至管辖范围内的上市股份企业、投资基金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
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25日)
国税发〔199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