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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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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9-003024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4-13 00:00

名 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和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文 号:深地税发〔1999〕154号

主 题 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和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9-04-13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和
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
深地税发〔1999〕154号
各分局(不发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度亏损的确认问题。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不是指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指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调整确认的可弥补亏损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当年如有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股息收入或其它免税收入的,应相应冲减当年的亏损额,其余额(负数)方为可以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企业可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计算公式是:可弥补亏损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放+其它免税收入。
   二、关于弥补亏损额的确定。纳税人用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先用应税所得弥补,弥补后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如应税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用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等免税项目的所得进行弥补。
   三、发生年度亏损或要求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在1999年年终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填报《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表》。
   四、企业报送了《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表》后,税务检查分局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申报的亏损不实时,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虚报亏损有关处理规定处理,同时应对已弥补数额补征税款。
   五、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1998年度以前的免税项目所得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9〕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扣除的审核,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三、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提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对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四、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进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5日)
国税发〔199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为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准确计算企业可结转弥补的亏损,经研究,现对企业免税所得用于弥补亏损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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