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5〕479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
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
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
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
深地税发〔1996〕248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86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类似补偿金的税务处理请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
有限公司购买国有企业部分资产所支付的
补偿金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23日)
国税函〔1996〕18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向烟台针织器材厂支付的补偿金处理问题的请示》(鲁国税涉〔1996〕40号)收悉。外商独资企业易特斯公司(以下简称易特斯公司)与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签订《资产购买和补偿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易特斯公司由于购买烟台针织器材厂部分厂房、设备,除支付厂房、设备价款外,还需向烟台针织器材厂分期支付缝纫机生产线补偿费,富余职工安置费,离退休职工医疗、房租、煤气贴费等项补偿金,补偿金总额计650万元人民币。关于上述补偿金额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易特斯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烟台针织器材厂部分厂房、设备等项资产所支付的总额为65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属于购进或受让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原则上应按合理方法分项计入所购资产的原值,随所购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所购资产项目复杂,补偿金不易分项计入所购资产原值,也可视同无形资产支出,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购买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不足十年的,在企业剩余生产经营期内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