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9〕61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
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610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7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公路收费站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有关税务问题,经市府领导批示同意按省政府的意见办理,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各分局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对我市1996年以来应征未征的路桥车辆通行费营业税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过路过桥费专用发票的一律限期在12月31日前改正,从2000年1月1日起,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逾期不使用税务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发票供应和自印发票管理工作以及清理应缴未缴税款工作,同时将清理结果在2000年1月15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征管处。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一律应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5日)
粤地税发〔1999〕157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1999〕54号)略称“关于全省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界定及有关问题,1999年5月5日九届28次省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原则同意所汇报的界定意见,即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成立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等类型企业,有偿受让或投资建设,有合同规定经营期限,以偿还投资者投资本息并获取一定回报为目的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其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含有偿集资)建设,原则上以还清贷款、集资款本息为收费期限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其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二、无论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一律应征收营业税。对其中属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收费项目是否实行税收返还,实行个案处理。”
现就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及省府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各地应对1996年以来应征未征营业税的车辆通行费(过路(桥)费)进行全面清理,及时补征入库。请各市将清理欠税及补税情况于今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局。
四、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公路收费的单位,均应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征件,并如实申报纳税。路(桥)费收入一律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原使用财政部门收据的单位,收据库存量大的,经市(地级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9月30日止。
附件: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