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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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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9-003099

分 类: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11-19 00:00

名 称: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文 号: 深地税发〔1999〕521号

主 题 词: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9-11-19 【字体: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电信
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
深地税发〔1999〕521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234号)一并贯彻执行。
   鉴于国家邮政与电信机构分设,为便于税收征管,凡在我市从事电信(含传呼机通信)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与从事邮政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分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必须分别使用我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电信业专用发票》与《广东省深圳市邮政业专用发票》。上述企事业单位,符合自印条件的,可根据自己业务范围及用票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发票。
   现使用的《广东省深圳市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详见附件),除深圳市电信局按广东省统一规定使用至1999年12月31日止,从2000年1月1日启用新票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税务机关统一发售的该种发票,可使用至2000年6月30日止,从2000年7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在此期间,已用完原来自印发票(旧票)的单位,应按新的票样申请自印新版发票或到税务机关购领新版发票。
   各分局应加强检查和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企事业单位,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广东省深圳市电信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2.《广东省深圳市邮政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发广东电信发票式样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粤地税发〔1999〕220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邮电管理局属下各电信企业使用的发票式样(见附件1、2)下发给你们。《广东电信收费专用发票》和《广东电信通信综合服务发票》均为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规格为190×139.7mm,发票联使用无碳复写水印纸印刷。其中,《广东电信收费专用发票》主要用于电话机安装、电路出租、设备出租及代理维护、电报、电传和电话等主营业务;《广东电信通信综合服务发票》主要用于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电信企业附带销售电话号码薄、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电信物品的业务。请各地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监制。
   附件:1. 广东电信收费专用发票(略)
   2. 广东电信通信综合服务发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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