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6日)
深地税发〔1997〕677号
各税务分局、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可按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为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此条废止)注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注 此条原文为:三、将于1998年1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