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6〕30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深地税发〔1996〕304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称:“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