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6〕51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
开办外籍学校有关税务问题
的批复的通知
(1996年9月23日)
深地税发〔1996〕516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开办外籍学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5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市局补充意见:我市如出现类似问题,请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开办外籍学校
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2日)
国税函〔1996〕44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总领事馆开办外籍学校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200号)收悉。现就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税务处理问题答复如下:
一、该学校虽为美国总领馆所办,但学校本身不属于外交机构,因此,对该学校进口的物资、设备等,应按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第3项的免税规定,该学校不符合规定中限定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的免税条件,因此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对该学校取得的各项经营收入,包括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与学生就学有关的各项捐款、赞助等,均应征收营业税。但美国政府的拨款除外。
三、该学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征税范围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2号)的规定,其每年取得的各项收入,扣除当期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