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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50期(总第366期)
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市地方税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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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8〕57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培训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
税目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2日)
深地税发〔1998〕572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培训业务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454号)收悉。《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五条的规定,文化体育业中其他文化业是指各种展览、培训活动和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以及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因此,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应该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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