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
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0月10日)
深计〔2003〕829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市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程序
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规定的适用范围,需由市发展计划局初审上报的内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局统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需提供的材料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免税确认书,需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1)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三)初审
市发展计划局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同意的,由市发展计划局以公文交换形式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不合格或需补充材料的,由市发展计划局回复项目法人单位并作出书面说明。
(四)免税确认书的发送
市发展计划局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免税确认书(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后,将免税确认书各一份分别转发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
二、由市发展计划局出具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的要求和《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申请及发放办法的通知》(深计产业〔1998〕98号)的规定,对由市发展计划局出具免税确认书的申请和发放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1.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限额以下国内投资项目,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属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国内投资项目,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3.申请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二)需提供的材料
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需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一式三份;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1);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三)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市发展计划局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完整无误申报材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办理免税确认书;审核不同意或需补充材料的,由市发展计划局回复项目法人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出具的免税确认书一式五份,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份)及发送项目法人单位(一份)、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两份)和存档(一份)。
(四)免税确认书的备案
市发展计划局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具的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进口设备清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发展计划局已经出具的免税确认书,无特殊原因不予办理变更。在执行中如确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等事项变更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市发展计划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变更需由项目法人单位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五份;
3.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4.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复印件及非项目法人单位直接出具的材料除外)。
(二)变更方式
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发展计划局出具的免税确认书的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市发展计划局提出申请,变更方式采取在原免税确认书复印件上变更的方式进行。
(三)变更程序
市发展计划局在收到项目法人单位的变更申请后,按照免税确认书的办理程序,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的,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申请变更,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变更件后发送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属市发展计划局出具免税确认书的,由市发展计划局进行审核,并将变更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送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地直属海关。
四、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要求和其他事项
(一)项目法人单位须如实填报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等内容,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进口设备清单。
(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到原项目批复主办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补充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三)项目法人单位如确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度等内容进行调整,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调整报告。
(四)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项目法人单位在提交免税确认书的有关申请时,应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有关申请事项和表格下载可登录市发展计划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
(六)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国家和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深计产业〔1998〕98号”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市发展计划局发展规划处具体办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的初审和限额以下免税确认书的核发。在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可及时与市发展计划局发展规划处联系。
联 系 人:李文江、汪隽
联系电话:82099824 传真:82099294
附件:1.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格式)(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