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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9期(总第3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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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3-002351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市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10-22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通知

文 号: 深办〔2003〕49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3-10-22 【字体: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违法活动的通知
(2003年10月22日)
深办〔2003〕49号
   今年4月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以下简称“打传”)专项行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严厉打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市一些地区仍然存在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一些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甚至采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形式和邪教式的精神控制,使其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群体性和危害性,其性质已经成为经济诈骗犯罪,同时诱发刑事犯罪,有的甚至成为黑社会组织。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给社会治安造成巨大的隐患。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经济秩序,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打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内容
   “打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整顿与规范并重、惩治与宣教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打击、取缔、禁止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彻底清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组织,摧毁其窝点和网络,严惩其组织者、策划者和头目、骨干,教育转化参与人员,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
   当前打击的重点是:境外传销企业入境来深组建网络、发展人员、开展传销活动;转型企业违法、违规培训,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传销活动;以“拉人头”为主要特征的“老鼠会”式变相传销活动。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主要形式有:企业在商品销售活动中招募人员,并通过招募人员介绍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招募人员不仅按照其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产品销售业绩计提报酬,还以其所发展人员的产品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借用传销的组织形式和计酬模式,通过招募人员发展网络,收取和变相收取“入门费”或“资格费”,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和先后顺序为依据计提报酬,非法聚敛公众钱财。
   二、重点抓好“打传”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一)重拳打击,狠抓大案要案,严惩传销头目。要坚决打掉已经发现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该法办的要法办,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退钱款”等强有力措施,彻查彻办。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头目,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依法惩处。
   (二)加大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的力度。要建立和健全各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强化出租屋的管理。房屋管理部门要认真参与清查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在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苗头、线索,要及时通报公安、工商部门。要规范房屋业主的出租行为,教育出租屋和民居的业主,不得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者提供住宿和活动场所。违反者要从严处理。要加强礼堂、电影院、酒店、茶座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严格禁止、杜绝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
   (三)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者银行帐目往来等资金活动的查处。金融机关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要及时认定,并积极协助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有关查询、暂停结算、查封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各级政府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巨大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能力。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发动群众通过热线电话、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投诉举报有关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三、明确“打传”工作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
   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市场的监管职能,严肃查处进行传销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传销活动的外商投资转型企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的“打传”工作,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所涉及的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行为,加大对利用传销形式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抓捕、惩办诈骗钱财、限制人身自由、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变相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中层头目、骨干分子。对于只传人头不传商品的有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政法部门要加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犯罪活动打击工作的力度,协调公安、检察、法院等责任单位积极介入“打传”工作,研究解决好“打传”工作中调查取证和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对工商、公安部门“打传”行动和侦办的疑难案件的指导和协调,提高打击效率,确保打击质量。检察院、法院各司其职,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和中层头目、骨干分子,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对大要案件要提前介入,加强对调查取证工作的指导。宣传部门要及时曝光各种典型案件,加强对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打传”工作中的作用。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和基层干部要坚持正确的经营思想,坚决摒除传销可以带旺当地经济、促进当地消费的错误观念,认真配合和积极支持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各区由区委、区政府牵头,动员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广大基层干部和基层工作人员,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坚决把市委市政府的“打传”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四、建立健全“打传”工作长效机制
   市政府成立市“打传”工作领导小组(深府办〔2003〕81号),领导协调全市“打传”工作。各区要相应成立“打传”工作领导机构。重点地区和多发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组建专门的“打传”队伍。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层层负责,部门协调,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市“打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措施,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查整治行动。要将“打传”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的范畴,把工作落实到市、区、镇(街道)、村(居委会),落实到责任人。要在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改进打击和整治的措施,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联合行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工商12315和公安110投诉举报系统,落实公安、工商等部门专门“打传”队伍的装备及经费。各主要责任部门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既要适时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又要注重日常巡查,特别要加强重点地区的监控,经常回访,发现苗头及时行动,防止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死灰复燃。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对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敷衍塞责,责任制不落实,造成当地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猖獗的,要追究当地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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