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0月14日)
深府办〔2003〕110号
《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村级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本村范围内进行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修建坡闸、培修堤围、堤围防护、修建农田排水渠、山塘和小型水库等)、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筹资筹劳的,均属一事一议的范围。
第四条 属于村内一事一议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并作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区农林渔业局备案。
第五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筹劳每年每个劳动力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第六条 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或者出资雇请劳动力的,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七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在各村的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批准的筹资筹劳标准向农民收取资金和安排使用劳务,并向出资出劳者开具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或用工凭据,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对不开具筹资收据或用工凭证和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农民有权拒绝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第九条 除遇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扑灭山火等紧急任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十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或因疾病、伤残等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农户,由本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第十一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集的资金,属于村内集体资金,必须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原始收支凭证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入帐。
第十二条 村内经一事一议所筹的劳务和资金,要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帐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农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其筹资筹劳要求,并可向镇人民政府及市、区农林渔业局举报。镇人民政府及市、区农林渔业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村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农林渔业局按相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退还或按以资代劳标准付给农民相应报酬;逾期不改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经济处罚。属于非共产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处理或罢免。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
(二)筹资筹劳超过上限;
(三)超出规定范围使用资金和劳务;
(四)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五)截留、挪用筹资资金和代劳金。
第十五条 农民无正当合法理由,拒不交纳所筹资金和承担所筹劳务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批评教育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村民自治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区农林渔业局负责本区范围内村级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范围内村级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和审计。日常具体工作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