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
交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
深人发〔1997〕40号
各区,市直各办、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交流实施意见
为严格、规范地实施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交流制度,根据《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十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交流原则和要求
(一)依法实施。交流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政策。交流中所涉及的任职时限、交流方式、审批权限、办理程序和任免手续、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等,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计划、讲实效。交流应按制度化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各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对所属公务员的交流作好年度规划,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交流方式,有目的、有步骤地实施。要注意人员交流调整与业务的衔接,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三)任人唯贤、公正合理。交流应从有利于培养、爱护和选好用好公务员,发挥个人专长和能力出发,与合理用人、优化队伍配置一致。各级领导决定人员交流调整时,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不得利用交流,在用人上搞排斥异己、拉帮结派等不正之风。
(四)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交流是涉及人员变动和使用的敏感性工作,实施中应根据需要征求下级组织和个人意见。各级机关和每个公务员都必须树立全局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上级管理机关和所在部门按规定作出的交流决定,维护人事政令的严肃性,保证交流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交流方式
(一)调任
行政机关从市内外企业和不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选调人员任副处级以上的公务员,以及从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工、青、妇和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其他机关)调入人员,或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均属调任范围。
1.公务员调任,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公务员调入
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空缺和用人需要,可以从我市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调公务员。从本市选调有困难的,经申请市外调干指标,也可从市外选调。
各部门出现副处以上职位空缺,应先从内部调整,调整有困难或确实需要的,予以选调补充,但处级(含副处级)非领导职位一般不从机关外调任。
选调公务员,应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批准机关根据需要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从市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内企事业单位调任的,原则上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符合我市从市外调干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调任公务员,应经严格考核(从市外调任的还须考试)择优选调。
调任公务员原则上不提升职务安排。
(2)公务员调出
公务员因机构撤并、编制裁减和实行回避,在机关调整安排确有困难的,或因本人不适应行政机关工作,所学专业在行政机关难以发挥作用的,以及有其他合理原因,所在部门和上级任免机关可将其调离行政机关,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任职。
公务员有正当理由并有接收单位,经本人申请和组织批准,也可调出行政机关。
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和待遇,由接收单位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安排任职和确定工资待遇。
2.调任的批准权限(此项废止)注1
3.调任的程序和手续
(1)公务员调入
市机关各部门和区审批的调任人员,由用人部门对拟调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按权限审批和备案。须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或审核)注2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 用人部门对拟调人员进行考核;
② 向市人事局提交调任报告、《公务员交流呈报表》、本人人事档案(属市内事业单位的送交任现职务的任职审批原始材料或复印件)、拟调任职位的说明书(复印件);
③ 市人事局审批同意(或审核备案)后,市属机关由用人部门、各区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及任职手续。
调任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深人发〔1996〕19号)的规定确定。
(2)公务员调出
公务员调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 属个人要求调出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由组织决定其调出的,由所在部门征求本人意见;
② 所在部门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
③ 按规定权限审批;
④ 经审批同意调出的,由所在部门办理其公务交接、审计或公务审核(有需要者),清退公物和公务员身份证件后,再办理调出手续。
市、区政府及人事部门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直接决定的调任,由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在与接收单位协调的基础上,按照上述调入、调出的有关手续直接办理。
(二)转任
转任是指公务员不改变职务级别的前提下,在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内正常的岗位调动,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转换职位任职以及在行政机关内跨处室、跨部门、跨区调动。
公务员转任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所在部门根据需要决定,或者由部门之间协商决定。公务员个人有正当理由,也可向组织申请转任。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职位管理规定和所任职位的资格条件。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副局级以上公务员转任,按市委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正、副处级公务员跨部门在市属机关部门之间或市属机关与区之间转任,由接收安排的部门(区)填写《公务员交流呈报表》,调出和接收双方提出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动,并按任免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区的正副处级公务员在区与区之间跨区转任,由两区按管理权限协商确定,按公务员任免备案规定报市人事局备案(但从宝安、龙岗区向特区内转任的,须报市人事局批准,下同)。
3.科级以下公务员跨部门、跨区转任,由调出和调入双方协商,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4.正处级以下公务员在本部门(区)内同一职务系列转换职位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按任免程序审批。但其中属市政府各部门正、副处级职务的,须按公务员任免备案管理规定,报市人事局备案。
5.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应符合所规定的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不同职务系列的转任,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权限、程序和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6.由市政府和市人事部门根据需要直接决定的公务员跨部门、跨区转任,由市组织人事部门事前通知调出和接收双方部门,并征求意见后,直接办理有关手续。
7.转任的公务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公务交接,按所规定的期限到任。
(三)岗位轮换
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和在直接行使执法、审批、监察权力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区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部门实行轮换的职位,并报市、区人事部门备案。机构、职位和职能变动,也应按此规定及时予以明确。
2.属于领导人员的轮换,按市委(深发〔1997〕2号)批转的《关于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其他列入轮换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三年的,应调整岗位。根据需要,也可以提前进行轮换。有以下原因之一,报经上一级任免机关批准,可暂不轮换:
(1)岗位专业性强或工作难度特别大,暂无适合接替人选的;
(2)任职人正在执行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而他人难以接替的特殊工作任务的;
(3)受职位的限制,在本部门内部交流和跨部门交流确实有困难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岗位轮换,如在工作机构之间调整职位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分工的形式轮岗。
4.公务员岗位轮换的审批、备案和有关手续的办理,按公务员转任的办法执行。
5.公务员在岗位轮换前应对其进行考核或公务审核,重点是检查其履职期间依法办事、廉洁守纪的情况。
6.公务员轮换离岗前,应由所在单位领导人员及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离任和接任公务员进行公务交接。轮换的公务员应按规定期限到任。
(四)挂职锻炼
行政机关应有目的地定期或不定期选派公务员,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一段时间,学习锻炼。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应根据培养公务员的实际需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每年选派适当数量的公务员到相应的基层和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选派重点是需要加强培养的各级领导职务的后备对象,以及担负较重要业务工作而需要充实经验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公务员。
市人事部门可根据需要,并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全市范围选派公务员到基层、事业单位或市外其他地区挂职锻炼。
2.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挂职锻炼,原则上可到相应的基层企事业单位挂任领导职务。一般安排相应级别的副职,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挂职锻炼时间为一至二年。
3.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和级别、工资、福利待遇。
4.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挂任单位应按其挂任职务,分配其实际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挂职公务员参加挂任单位的政治生活,挂任领导职务的,参加同级领导班子的会议。挂职公务员接受挂任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由挂任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材料送派出机关存档。并按考核结果报领奖金。
5.挂职公务员的派出机关应经常了解挂职公务员的情况和表现,定期听取本人汇报,严格要求,加强管理监督。对在挂职期间表现不好,经批评教育仍未改进的公务员,派出机关应将其招回,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6.市政府各部门自行选派公务员到企业和到市外单位挂职锻炼,属正副处级职务的报市人事局核准,科级以下职务报市人事局备案;选派公务员到市内基层单位挂职,属正副处级和正科级职务的,报市人事局备案;
各区选派公务员到市外单位和选派正副处级公务员挂职锻炼的,报市人事局备案。
7.公务员挂职锻炼结束前,由派出机关会同挂任单位,对其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全面考核,形成书面鉴定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个人工作资历的记载和任用的参考材料。公务员挂职锻炼期满,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如本人要求留在基层且基层又需要的,组织上应予支持,并作出妥善的安排。在挂职期间表现出色的,可优先考虑提拔任用。
三、管理监督
公务员交流是培养任用公务员,优化公务员队伍,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和各区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市、区人事部门要对公务员交流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为及时掌握情况,发现和纠正问题,市人事局对实行轮换制度的职位和任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各部门的人事处(科)也应及时掌握本部门轮换职位的任职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班子提出实行轮换的建议。同时,由市、区人事部门定期组织力量,对实施公务员交流的情况进行检查,内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本意见下发后,对不按要求落实交流制度或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作出的交流决定,由人事部门或者报请市(区)委、市(区)政府予以严肃批评和处理;公务员拒不执行交流决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可将其辞退。
注1 此项原文为:2、调任的批准权限
(1)正、副局级公务员调任,由市委、市政府批准。
(2)正、副处级公务员的选调,由市人事局批准。其中市属行政机关在市内其他机关和各区在市内其他单位且户口在特区内的人员中调任的,按公务员任免备案规定向市人事局备案,从宝安、龙岗两区调往特区内需迁入户口的,由市人事局批准(下同)。
(3)从市外公务员中选调科级以下公务员的,由市人事局批准;从市内其他机关选调科级以下公务员的,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局批准。
(4)正、副处级公务员调出市政府机关的,由各部门审批后报经市人事局核准,调出区机关由区委、区政府批准。科级以下公务员调出,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局批准。
注2 此处原文为:须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