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发〔1993〕20号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
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3年5月25日)
深人发〔1993〕20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属和驻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使调进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工资套级系统化、规范化,便于实际操作,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深府〔1987〕16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历年来关于调进人员职务工资套级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制定了《关于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关于调进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
各类人员工资套级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工资套级系统化、规范化,便于操作,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深府〔1987〕16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历年来关于调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职务工资套级的一系列具体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特区外各单位和特区内企业调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套级,也适用于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工资套级,以及各类毕业生见习期和转正的工资定级。
第三条 调入人员职务工资套级的基本原则是:按本人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岗位)确定职务(岗位)工资。在行政岗位上工作的,执行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分别执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工人则分别执行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干部调配工作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干部报到之前,将其调入后拟安排的职务、工资待遇等情况通知本人。调入后,应及时办理任职手续和工资套级;需要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级的,应在3个月内予以确定。
第二章 行政干部的职务工资套级
第五条 调入后任局长、副局长职务的,按其调入前所任职务及任职时间套入特区工资薪级(见附表1)。
第六条 调入后“平职”安排为副科长(副主任科员)至处长职务的,按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确定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1)。
第七条 调入后安排的实际职务低于调入前职务的,按调入后担任的实际职务审核其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再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职务工资薪级。
第八条 特区内外企业单位聘任制干部及没有确定行政级别的企业干部(指原具有国家干部身份者),凡任职手续完备,符合逐级晋升要求,于1987年5月底止任职满两年的,其任职时间按1987年5月31日前算;如l987年6月1日后任职才满两年的,其任职时间按1987年6月1日后算。调入单位确定其担任的实际职务和任职时间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职务工资薪级。
第九条 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调入后任科员、办事员的干部,按照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级别对应套入。即:原行政24、23、22、21、20级及以上,分别套5、7、9、12、15薪级。不是执行行政工资级别的人员,可先将原工资级别对应相似行政级别,然后再与特区工资薪级平套(见附表1)。
第十条 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调入后任科员、办事员的干部,按其定级工资套入。即中专毕业生和高中毕业生定5薪级;大专毕业生定7薪级;本科毕业生定9薪级;“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和没有取得学位的研究生定12薪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定12薪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定15薪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和第二站分别定21薪级和24薪级(见附表3)。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其见习期工资标准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3执行。
第十一条 调入的行政干部如参加工作满5年,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套入后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7薪级的,可按7薪级执行。
第三章 专业技术干部的工资套级
第十二条 1983年8月31日前已获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待批待授人员),调入后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国家技术人员工资级别,分别套入特区高级、中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2)。
第十三条 1983年9月1日后在原单位评聘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调入后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深府〔1987〕169号的附表分别对应套入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起点薪级。
第十四条 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兼任行政职务的,可以选择执行行政职务工资,也可以选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选择行政职务工资薪级的,按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选择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薪级的,按专业技术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国家技术级别,对应套入特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薪级(见附表2);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则按其转正定级工资套入(见附表3)。
第十六条 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参加工作满5年,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套人后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7薪级的,可按7薪级执行。
第四章 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套级
第十七条 在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国家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7〕22号执行,即按其转业后所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一)副团以上军事行政职务的干部和9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根据其转业后在特区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转业前在军队的任职时间确定职务工资薪级。即:1987年5月31日前任命的副团、正团、副师、正师和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套19、23、27、32薪级;1987年6月1日以后任命的副团、正团、副师、正师和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套15、20、24、28薪级(见附表4)。
1990年以后(含1990年)在我市安置的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如符合条件作低一职安排的,其工资套级如下表:
军队 职务 | 地方职务 | 任职时间 |
1987年5月31日 前任职的(已含88、90、92年升三级) | 1987年6月1日 87年11月30日 任职的(已含88、90、92年升三级) | 1987年12月1日 90年6月30日 任职的(已含90、92年升二级) | 1990年7月1日 1991年12月31日 任职的(已含92年升一级) |
| | | 薪级 | 标准 | 薪级 | 标准 | 薪级 | 标准 | 薪级 | 标准 |
正师 | 副局 | 36 | 490 | 35 | 479 | 34 | 468 | 33 | 457 |
副师 | 正处 | 35 | 479 | 31 | 435 | 30 | 425 | 29 | 415 |
正团 | 副处 | 30 | 425 | 27 | 395 | 26 | 385 | 25 | 375 |
副团 | | | | | | | | |
(二)在军队任正营以下军事行政职务的干部和10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干部,属于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按1978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等级对应特区职务工资薪级套入;属于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按本人定级工资对应套入(见附表4)。
第十八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特区外安置后,再调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下列情况确定职务工资:
(一)在特区外安置后其职务一直未变动的,调入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套职务工资薪级。
(二)在特区外安置后提升了职务的,调入后根据本人担任的实际职务和调入前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分别按本办法第五、六、七条套职务工资薪级。
第五章 工人的工资套级
第十九条 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调入后按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工资级别,对应套人特区工人岗位工资薪级。即:原工人工资2、3、4、5、6、7、8级或相似级别,分别套入特区工人岗位工资4、6、8、11、14、17、21薪级(见附表5)。
第二十条 1979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工人,调入后按本人转正定级工资套人特区工人岗位工资薪级。
第二十一条 调入的工人,如参加工作满五年,调入后按上述办法套级加上5年内正常晋级仍低于6薪级的,可按6薪级执行。
第六章 关于各类人员调入后补办正常晋级增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各类人员调入后的职务(岗位)工资薪级的基础上,还应根据1987年以来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各年度正常晋级增资文件的规定,对照各人的具体情况,符合哪个年度晋级增资条件的,就补办哪个年度的晋级增资手续,补办的晋级增资额从调入起薪之月起补发。
第二十三条 调入人员补办正常晋级增资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对调入人员原奖励升级工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跨地区调动的职工,其原奖励升级工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予以承认:(1)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国务院决定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2)被评为国家部一级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并由国家主管部委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发文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3)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4)获得国家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优秀运动员、优秀教师等单项奖,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5)国家行政机关按当年工作人员总数2‰的指标给予奖励升级的工资。
不属上述范围的原奖励升级工资,调动后只保留在本人档案内。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予以承认的原奖励升级工资,按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在原单位获奖励升级后至调动前,没有提拔或聘任高一级职务的人员,调入后又是平职安排的,原奖励升级可与套入后的薪级累加。
(二)在原单位获奖励升级后至调动前,已提拔或聘任高一级职务(指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或调入后高于原职安排的人员,鉴于原奖励升级工资在提升职务时已列入职务工资基数,故此,原奖励升级不能与套入后的薪级累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深府〔1993〕108号批复,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级,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驻深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特区行政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的,其调入人员的职务工资套级按照本实施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过去调入的各类工作人员已按历年工资套级文件确定的职务工资薪级,一律不予变动。
附件:工资套级表1—5(各表均按深人发〔1993〕22号确定的工资标准)
附表1
调入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行政人员工资套级对照表
单位:元
职务 | 薪级 | 工资职务 | 套 级 办 法 | 备 注 |
局长 | 38 | 512 | 1987年5月底前任厅长(含相当) | (1)原工资级别是指1983年的工资级别;(2)调入干部的职级与特区干部职级的对应,按深圳经济特区调进干部职级实施办法执行;(3)实行经理、厂长聘任的干部及没有确定行政级别的企业干部,凡任用手续完备,符合逐级晋升要求的,于87年5月底任职满两年的,提拔时间按87年5月31日前 算,如87年6月1日后才满两年的,提拔时间按87年6月1日后算;(4)属于低安排的干部,按安排其担任实职审核其提拔时间,然后对应套入职务薪级。如某处长1987年12月调入任副处长,若该处长是 87年5月31日前已提任副处长或处长,则套入副处27级。若是87年6月1日后才提任副处长或处长,则套入副处24级。 |
37 | 501 | 1987年6月1日 后任厅长(含相当) |
36 | 490 | 副厅长(含相当) |
副局长 | 34 | 468 | 1987年5月底前任厅长(含相当) |
33 | 457 | 1987年6月1日 后任厅长(含相当)1987年5月底前任副厅长(含相当) |
32 | 446 | 1987年6月1日 后任副厅长(含相当) |
处长 | 32 | 446 | 1987年5月31日 前提拔 |
28 | 405 | 1987年6月1日 后提拔 |
副处长 | 27 | 395 | 1987年5月31日 前提拔 |
24 | 365 | 1987年6月1日 后提拔 |
科长 主任科员 | 23 | 355 | 1987年5月31日 前提拔的中央、省级科长、地委科长、县部长(含相当) |
20 | 328 | 1987年6月1日 后提拔的中央、省级科长、地委科长、县部长及地署科长、县局长(含相当) |
副科长 副主任科员 | 19 | 319 | 1987年5月31日 前提拔的中央、省级副科长、地委副科长、县副部长及地署科长、县副局长(含相当) |
15 | 283 | 1987年6月1日 后提拔的中央、省级副科长、地委副科长、县副部长及地署科长、县副局长(含相档) |
科员 | 15 | 283 | 原工资行政20级及以上 |
12 | 258 | 原工资行政21级 |
9 | 234 | 原工资行政22级 |
7 | 218 | 原工资行政23级 |
办事员 | 5 | 203 | 原工资行政24级 |
3 | 189 | 原工资行政25级 |
注:此表是深人发〔1993〕22号确定的职务工资。
附表2
调入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级对照表
职称 | 薪级 |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原工资级别 |
国家机关技术人员工资级别 | 高校教员 工资级别 | 中专教员 工资级别 | 中学 教员 工资 级别 | 小学 教员工资 级别 | 卫生技术人员工资级别 | 文艺人员工资级别 |
教授研究员 主任 医师 | | | 3级及以下 | | | | 3级及以下 | 3 |
副教授 副研究员 副主任 医师 高级讲师 | 41 | 3 | 4 | 1 | | | 4 | 4 |
37 | 4 | 5 | | | | 5 | 5 |
35 | 5级及以下 | 6级及以下 | 3 4 | 1 | | 6级及以下 | 6 |
工程师 讲师 助理研究员 主治医师 | 8 | 7级及以上 | 7级及以上 | 5 | | | 9级及以上 | 7 8 |
4 | 8,9 | 8,9 | 6 7 | 3 4 | 1 | 10 11 | 9 10 |
0 | 10级及以下 | 10级及以下 | 8 | 5 | 3 | 12级及以上 | 11 |
助理工程师 实习研究员 助教医师 | 16 | 11级及以上 | 11 | 9 | 6 | 4 | 13级及以上 | 12 |
13 | 12 | 12 | 10 | 7 | 5 | 14 | 13 |
10 | 13 | 13 | 11 | 8 | 6 | 15 | 14 |
7 | 14级及以下 | | 12 | 9 | 7 | 16 | 15 |
技术员 教员 | 5 | 15 | | 13 | 10 | 8 | 17 | 16 |
3 | 16 | | | | 9 | 18 | |
备注 | (1)表中职称是指1983年8月31日前晋升的职称(含待批待授);1983年9月1日后晋升的职称,按聘任职务有关规定执行。(2)原工资级别是指1983年的工资级别。(3)表中各职称含相当。(4)按此表套级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对照深人发〔1993〕22号中的附表2至附表9执行。 |
附表3
各类毕业生在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见习、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项目 标 准 类别 | 行政人员工作岗位 | 中小学教师护士 工作岗位 | 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
见习期工资 标准 | 转正定级 | 见习期 工资 标准 | 转正定级 | 见习期 工资 标准 | 转正定级 |
薪级 | 工资 标准 | 薪级 | 工资 标准 | 薪级 | 工资 标准 |
博士后 研究 人员 | 第二站 | | | | | | | | 24 | 377 |
第一站 | | | | | | | | 21 | 349 |
博士研究生 | | 15 | 283 | | 15 | 309 | | 15 | 295 |
硕士研究生 | | 12 | 258 | | 12 | 282 | | 12 | 270 |
未取得硕士 学位的研究生 | 234 | 12 | 258 | 255 | 12 | 282 | 246 | 12 | 270 |
双学士学位 本科生 | 234 | 12 | 258 | 255 | 12 | 282 | 246 | 12 | 270 |
本科生 | 218 | 9 | 234 | 239 | 9 | 255 | 230 | 9 | 246 |
大专生 | 203 | 7 | 218 | 223 | 7 | 239 | 215 | 7 | 230 |
中专生 | 189 | 5 | 203 | 207 | 5 | 223 | 201 | 5 | 215 |
注:1.从1993年4月份起按此标准执行;
2.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
附表4
现役军官转业到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套级表
军队 职务 | 军队专业 技术等级 | 任职时间 | 地方职务 | 原行政 工资级别 | 套入 薪级 | 职务工资 (元) |
正师 | 6级 | 87年5月31日 前 | 正处长 | | 32 | 446 |
87年6月1日 后 | 28 | 406 |
副师 | 7级 | 87年5月31日 前 | 副处长 | | 27 | 395 |
87年6月1日 后 | 24 | 365 |
正团 | 8级 | 87年5月31日 前 | 科长 主任科员 | | 23 | 355 |
87年6月1日 后 | 20 | 328 |
副团 | 9级 | 87年5月31日 前 | 副科长 副主任科员 | | 19 | 319 |
87年6月1日 后 | 15 | 283 |
正营 | 10级 | | 科 员 | 20级及以上 | 15 | 283 |
副营 | 11级 | | 21级 | 12 | 258 |
正连 | 12级 | | 22级 | 9 | 234 |
副连 | 13级 | | 23级 | 7 | 218 |
正排 | 14级 | | | | |
说明:1.原行政工资级别指1983年全国普调工资结束时的行政工资级别。
2.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按上述标准套级后,再按特区1987年以来考核晋级的有关规定,补办晋级增资手续。
3.1990年以后(含1990年)安置的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如符合条件作低一职安排的,不适用此表。
4.此表是深人发〔1993〕22号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
附表5
调入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工人工资套级对照表
薪 级 | 岗位工资(元) | 原工资级别 |
21 | 337 | 八级 |
17 | 301 | 七级 |
14 | 274 | 六级 |
11 | 250 | 五级 |
8 | 226 | 四级 |
6 | 210 | 三级 |
4 | 196 | 二级 |
说明:1.表中原工资级别是指1983年的工资级别。
2.此表是深人发〔1993〕22号确定的工人岗位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