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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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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1995-002514

分 类:市人事局文件

发布机构: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5-10-13 00:00

名 称: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 号:深人发〔1995〕33号

主 题 词: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5-10-13 【字体: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改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95年10月13日)
深人发〔1995〕33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时,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截至1995年9月30日止。
      (二)这次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应先确定其行政领导职务或行政非领导职务,然后按政策杠子套改职务工资,其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1.现任行政职务与调动前原任行政职务级别相同的,可将调动前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2.现任行政职务低于调动前原任行政职务级别的,可将调动前原任高职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3.调动前本人受聘专业技术职务,调动后现任行政职务为正副科级的,可将聘任为讲师(含相当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分别与现任正副科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副处级的,可将原聘任为副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时间,分别与任正副处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为正副局级的,可将聘任为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三)行政人员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2周年)而改任低一级行政职务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仍按原任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职务工资。
      (四)落实政策人员中,现任职务与受错处理前担任同级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与落实政策后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受错处理前职务的,可将受错处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五)精简退职人员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其现任职务与原任职务属同级的,可将原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可将原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现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六)工作人员由组织保送或经组织批准考入(进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本人毕业(结业)后统一分配或者回原单位工作,其现任职务与入学前职务属同级的,可将入学前与毕业(结业)工作后担任同级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现任职务低于入学前职务的,可将入学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任职年限。
      (七)挂职锻炼干部以在派出单位所担任的实际职务计算任职年限。挂职锻炼期满回单位后升了职务,其挂职期间的职务与晋升的职务是同级的,可合并计算任职年限。挂职期满后继续留下工作,并担任了高于在派出单位所任职务的,按现任高职及任职年限套改工资(正处级干部任我市副局级职务视为提升)。
      (八)工作人员受降职、撤职处分后,按处分后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其受处分前任高职的时间计算为任低职的年限。
      (九)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有间断的,应减去其间断时间。
      (十)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按下一级或下二级职务套改的,其现任职务的年限可与原任下一级或下二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上述各项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和其他待遇问题。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的具体问题
      (一)对未列入全国工资标准表的五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其工资套改办法如下:
      1.公证人员、律师按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专业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1)。
      2.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1)。
      3.档案专业人员按照图书、文物、博物专业人员对应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进行套改(见附表3)。
      4.实验技术人员按本文附表4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套改工资。在实施中对有关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本人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但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二周年)不再续聘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可按原聘任的职务及任职年限套改职务工资。
      2.专业技术人员在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被解聘或聘任期满后不符合第1项条件而待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按其低一级职务套改工资。待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再按新聘任的职务确定工资。
      (三)这次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我市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按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然后按聘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其任职年限按以下办法计算:
      1.现聘任职务高于调动前职务的,按现聘任职务时间起算。
      2.现聘任职务与调动前职务相同或相当的,其任职年限包括调动前后聘任同级职务的时间。
      3.现聘任职务低于调动前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包括调动前后任同级职务和任高职的时间。
      (四)1983年8月31日前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待批、待授),其所获职称的年限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首次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从补发工资之月起计算;评聘工作转入正常化之后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时间从正式聘任本专业技术职务的当月起计算;1993年实行评聘分开以后获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深职改〔1995〕1号下达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时间从1995年4月起计算。
      (五)这次工资套改前,因工作需要由行政职务改做专业技术工作并聘任为讲师职务(含相当职务,下同)的,可将原担任正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任职年限与聘任讲师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聘任为副教授的,可将原担任正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聘任为教授的,可将原担任正副局级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部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最低职务为助理级,工作人员如按低一级职务或低两级职务套改工资时,可先按工程技术系列中技术员的工资标准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回本职务工资标准。
      上述各项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确定特区津贴档次和其他待遇问题。
      三、关于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套改的具体问题
      除适用上述一、二项有关处理办法外,另补充以下几点:
      (一)小学三级教师参照国办发〔1993〕85号附表1技术员的杠子套改,其职务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发〔1993〕79号)附表2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标准见附表5、6、7)。其津贴部分(活工资)按照国发〔1993〕79号附表中确定的比例计算,并以提高10%之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此项计算增加的数额,列入本人计发奖金和离退休费基数。
      (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给中小学教师和护士发放生活补贴。具体事项如下:
      1.从1993年10月1日起,我市原来给中小学教师发放的生活补贴,改为按本人特区津贴标准的10%计发(过去已发部分予以冲销)。发放范围按深府〔1988〕155号文和市人事局有关批复执行。
      2.从1993年10月1日起,护士按本人特区津贴标准的5%计发生活补贴。发放范围按深人〔1989〕15号的规定执行。
      3.中小学教师和护士的生活补贴数额,不纳入统一工资管理,不列入计发离退休费、奖金和其他津贴补贴的基数。其经费来源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解决。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具体问题
      (一)经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列入这次工资套改范围,即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岗位)、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套改全国标准工资。
      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套改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并,由现在的主管部门负责)。离休、退休人员的工资套改表,分别送市委组织部老干处、市人事局退休处审批。
      (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发给;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按广东省人事厅粤人老〔1994〕1号的规定执行(下同)。
      (三)机关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如下:
      1.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其离休费按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100%发给。
      2.实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其工龄工资、基础工资与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
      3.机关退休技术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注)、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4.机关退休普通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岗位工资、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注)、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注:机关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列入工资构成的月奖金,是指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按工人基本工资30%计算的数额)。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如下:
      1.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职员),按本人职务工资(固定部分)、津贴部分(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100%发给。
      2.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职员)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职务工资(固定部分)、津贴部分(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
      3.事业单位退休技术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固定部分)、岗位津贴(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4.事业单位退休普通工人,其保留津贴全额发给,其等级工资(固定部分)、津贴(活工资)、特区津贴之和按本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折算。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上述各项之和的100%发给。
      (五)工作人员离退休后,本人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均按全额发给。
      五、其他具体问题
      (一)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中,1994年12月底(下同)为特薪7级(含)以上、1995年9月底尚未任命为副科级的人员,比照科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6级(含)以下的,按办事员套改职务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至1995年9月底尚未评定任职资格或未聘任职务的,暂按下列办法套改职务工资:1994年12月底(下同)为特薪6级(含)以下的比照技术员套改职务工资;特薪7级(含)以上、16级(含)以下的,比照助教套改职务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比照讲师套改职务工资(以上办法只限于这次套改全国标准工资,不涉及评聘制度和其他待遇)。
      (二)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的工资额如果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可以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其中职务已经变动的,可将定级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例如,1991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现任副主任科员,按统一政策杠子套改后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一档79元,级别工资为十三级77元,低于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职务工资为副主任科员三档109元,级别工资为十二级92元)。套改时,这部分人员可按硕士研究生的定级工资标准确定。如现已为主任科员,可将定级的职务工资标准109元就近就高套入主任科员职务工资标准的第二档116元。
      (三)事业单位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工作期间的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该单位根据本人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比照同类人员确定。
      (四)市、区党委常委兼任市、区公安局长的,按市、区党委常委职务套改工资。
      (五)根据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其津贴(活工资,下同)在国发〔1993〕79号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予以提高,其经费按所在单位的类别及财政开支规定解决。
      1.在麻风病医院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5%;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科、结核病科的工作人员,以及专职从事放射专业的技术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
      2.在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一年中从事8个月以上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的人员和直接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0%;在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在殡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津贴比例提高15%。
      3.在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工作的人员,其津贴比例提高8%;天线工津贴比例提高10%。
      4.从事公路养护工作第一线生产的人员,其津贴部分的提高比例划分为三个档次:养护水泥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5%;养护沥青(渣油)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8%;养护沙土路面的道班工人,提高10%。以上提高津贴部分,由公路部门统一建立公路养护津贴,不计入本人基本工资,按各人实际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参加浮动分配。
      5.在一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在城区以外从事水库管理及堤围管理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长年(一年中工作时间连续8个月以上)在镇以下(含镇)单位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饲养、放牧、畜禽防疫、检疫等艰苦岗位工作的人员,津贴比例提高8%。
      6.环卫工人的津贴比例提高10%,实施范围按深人函〔1993〕132号的规定执行。
      (六)对在村、镇农林水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在村、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含行政人员)实行向上浮动一档标准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从1995年1月起,每满4年(各年度需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其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予以固定。
      (七)机关单位中属工人身份的会计员、出纳员,以及卫生事业单位中属工人身份的护理员、防疫员、检验员、清毒员、配餐员、妇幼保健员、结帐员、定价员、收款员等,根据其工作性质实行技术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八)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改前实行的津贴、补贴(含物价补贴累计额300元)和奖金已纳入工资总水平统一分配。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原来的临时职务(岗位)津贴、4个月临时生活补贴、原奖金均予以取消。上述项目已发放部分(含原物价补贴累计额300元)予以冲销。今后,新的物价补贴计算办法另定。
      六、关于1995年度的正常晋升
      根据国发〔1993〕79号和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规定,以及特区津贴实施办法规定,结合这次工资套改一并办理1995年度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
      (一)全国标准工资档次的晋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1993、1994年度连续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在按政策杠子套改的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晋升后的起薪时间为1995年10月1日。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晋升。1993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1994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律以其1994年12月份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晋升后的起薪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市委、市政府决定,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下年度一月起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为了与此规定相配套,协调、平衡增资关系,因此,凡是在1994年度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已晋升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次(薪级)的人员,1995年度不再晋升特区津贴档次。
      (三)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1995年1月至9月30日(套改截止时间),被提拔行政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于已按其新任职务套改了职务工资,因此,其全国标准工资不得在套改基础上再晋升一档。其特区津贴档次仍以1994年12月份的职务及薪级为基础晋升一个档次。晋升后,其特区津贴档次尚未达到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按新任职务起点档次执行;已达到或超过新任职务起点档次的,再晋升一个档次。
      2.1995年10月1日以后职务有变动的人员(含升职、降职),仍按其9月底的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待工资套改完成后,再办理职务变动后工资升降的审批手续。从组织批准其职务变动后的下月起执行。
      3.至本单位工资套改完成前,从外地或市内企业单位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含军转干部),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按政策杠子重新套改的基础上,加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其特区津贴档次在按深组〔1993〕3号确定的基础上,加上1995年度晋升的一个档次。均从调入起薪之月起执行。
      4.关于军转干部的正常晋升问题
      (1)1993年9月30日以前未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的转业干部(含1993年10月1日后离队尚未参加军队工资改革者),经1994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的,其全国标准工资在按国办发〔1993〕85号套改的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
      (2)1993年10月1日以后已参加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并在1994年12月31日前报到工作的,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发〔1995〕19号的具体办法确定。在此基础上,1995年度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其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另文规定。
      (3)1995年度转业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全国标准工资按国发〔1995〕19号的具体办法确定。由于每年1月已按军队工资制度办理了本年度晋升,因此,转业当年不再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其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另文规定。
      所有转业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干部,其特区津贴档次均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劳人薪〔1987〕22号的原则确定,即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特区津贴档次,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5.1993年新参加工作人员,1994年转正定级并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在转正定级的基础上晋升一档职务(岗位)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1993年参加工作的硕士、博士研究生,1994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在其定级工资基础上,1995年度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和一个特区津贴档次。
      6.1995年1月(含)及以后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本人于1994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晋升一个特区津贴档次,并列入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7.1994年12月(含)及以前已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列入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的范围。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审批。正常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一并录入这次工资套改的电脑软件,打印成工资审批表,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晋升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档次和特区津贴档次。在办理晋升特区津贴档次时,对于病假、事假、旷工、犯错误受处分、受立案审查人员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按照深人发〔1994〕2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处理意见,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使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能够平稳、顺利地过渡到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为此,请各区人事局和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严格掌握,切勿另开口子,以便协调一致,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表1.律师、公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2.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3.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4.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5.中专、技校教师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6.中小学教师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7.护士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附表1
律师、公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津贴部分
一级律师 一级公证员
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64-287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二级律师 二级公证员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三级律师 三级公证员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四级律师 四级公证员
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律师助理 公证员助理
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附表2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职         务 工 资 标 准津贴部分
十一十二
高级工艺              美术师27530533536539543047051055059063067064-287(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工艺美术师205225245265285315345375405435  
助理工艺               美术师165179193213233253273293313   
工艺美术员150162174192210228246264    
附表3
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津贴部分
研究馆员
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64-287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副研究馆员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馆员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助理馆员
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管理员
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附表4
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津贴部分
十一
十二
高级实验师
275
305
335
365
395
430
470
510
550
590
630
670
4-287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实验师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助理实验师
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实验员
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附表5
中专、技校教师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
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高级讲师
工资标准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提高10%的工资标准
303
336
369
402
435
479
523
567
611
  
讲师
工资标准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提高10%的工资标准
226
248
270
292
314
347
380
413
446
479
助理讲师
工资标准
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333
提高10%的工资标准
182
197
212
234
256
278
300
322
344
366
教员
工资标准
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提高10%的工资标准
165
178
191
211
231
251
271
290
  
  
注:提高10%后的工资标准,小数点后面数字已按\"四舍五入\"处理。
附表6
中小学教师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
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中学高级 教师
工资标准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提高10%的工资标准
303
336
369
402
435
479
523
567
611
 
中学一级 教师 小学一级 教师
工资标准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提高10%的 工资标准
226
248
270
292
314
347
380
413
446
479
中学二级 教师 小学二级 教师
工资标准
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333
提高10%的 工资标准
182
179
212
234
256
278
300
322
344
366
中学三级 教师 小学三级 教师
工资标准
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提高10%的 工资标准
165
178
191
211
231
251
271
290
 
 
小学三级 教师
工资标准
145
156
167
183
199
215
231
 
 
 
提高10%的 工资标准
160
172
184
201
219
237
254
 
 
 
注:提高10%后的工资标准,小数点后面数字已按\"四舍五入\"处理。
附表7
护士提高10%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主任护师
工资标准
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提高10%的 工资标准
429
473
517
572
627
682
737
 
 
 
副主任护师
工资标准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提高10%的 工资标准
303
336
369
402
435
479
523
567
611
 
主管护师
工资标准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提高10%的 工资标准
226
248
270
292
314
347
380
413
446
479
护师
工资标准
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333
提高10%的 工资标准
182
197
212
234
256
278
300
322
344
366
护士
工资标准
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提高10%的 工资标准
165
178
191
211
231
251
271
290
 
 
注:提高10%后的工资标准,小数点后面数字已按\"四舍五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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