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职务变动确定工资待遇的通知
(1996年3月20日)
深人发〔1996〕18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精神,以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变动后,其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国标准工资的确定办法
(一)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或技术等级后的工资待遇。
l.实行职级工资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其级别工资可比照1995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杠子确定(仅限于1997年9月30日前实行)。例如:工作年限为22年的副科长,级别工资为十二级92元,提拔为科长,其级别工资可确定为十一级111元。其他职务依此类推。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后,聘任兑现工资时,原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3.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其晋升职员等级后,原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新任职员等级最低工资标准的,进入新任职员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标准等于或高于新任职员等级最低工资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员等级工资标准。
因正副职务的职员等级相同,副职提升为正职后,其职务工资提高一档。
4.执行职级工资制单位的技术工人,被批准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低于晋升后技术等级最低岗位工资标准的,进入晋升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岗位工资标准高于晋升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最低档标准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低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最低档标准的,进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高于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工人改为技术工人,经考核评定技术等级后,按技术工人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技术等级)后的工资待遇。
l.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不超过2周年)改任较低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其工资不变。
2.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如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的,按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执行。
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工资不变,但我市副局级干部改任较低职务的,应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应降到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3.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或聘任期满后,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聘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如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的,按新任职务工资最高档执行。
非因第1项原因而被解聘或不予续聘,本人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职务工资按低一级职务的起点工资标准执行。
4.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非因第1项原因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1)从上一个职员等级降到下一个职员等级的,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下一个职员等级的工资标准。
(2)从正职降为副职的,如属在同一个职员等级内,降低一档职务工资。
5.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局级干部非因第l项原因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先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再按降低了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6.机关的技术工人降低技术等级(职务)的,按降低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其岗位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降低技术等级(职务)后,其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
7.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较低职务的,其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后,改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或行政管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改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不能以原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按照深人发〔1995〕33号文件规定,比照同等条件(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人员确定其全国标准工资。
(四)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其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按原任职务连续计算。
二、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其特区津贴档次按《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特区津贴实施办法》(深府〔1995〕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区管干部报区人事局审批,市管干部报市人事局审批(副局级以上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用人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工资信息采集表》,将信息录入电脑软盘,打印生成审批表,随同软盘报批,凭审批表增减工资基金。
四、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