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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43期(总第3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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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人事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0-02-24 【字体:

深编办〔2000〕012号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依法产生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的通知
(2000年2月24日)
深编办〔2000〕012号
市直各部门、市直属各事业单位、各驻深事业单位:
   为了避免有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选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时未按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去产生,或未按法定程序产生,或任职文书不规范等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1999年第二次会议纪要(深编纪〔1999〕02号)决定,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的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要求,就依法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必须是由有权任命机关任命或选任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并且必须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即市编委办)核准登记。
   二、市领导、机关部委办局、处、科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事业单位领导,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由常务副职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内全面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内部的管理事务,对外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按法律规定,法人享有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同时要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法律只承认和保护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对外从事的合法职责行为。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对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手续不全的,要按规定补齐手续;对不符合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条件的,要进行更换,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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