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30日)
深人〔1991〕4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区人事局,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培养高科技人才,促进特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我市今后将逐步设立博士后研究站。为及早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现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0〕24号),结合特区工资制度的实际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做博士后期间和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做第一期博士后科研工作(第一站)和第二期博士后科研工作(第二站)期间的工资标准,分别定为特薪21级和24薪级。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后,在被接受单位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继续按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在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
三、在做博士后期间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期的工作时间少于21个月的人员(特殊情况,经市人事局批准的除外),均不适用第二条规定。如上述情况发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博士毕业生对待(15薪级);如发生在第二站工作期间,他们出站后的工资待遇按做完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对待(21薪级)。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市设立的研究站工作期间,其工资、奖金和补贴,由财政拨款支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由接受单位按上述规定予以落实。